|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5.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专注于低功耗无线计算SoC主控芯片的研发和销售,以前瞻的研发及专利布局、持续的技术积累、快速的产品演进、灵活的客户服务,不断推出有竞争力的芯片产品及解决方案,公司芯片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可穿戴和智能家居的各类终端产品,并已成为以上产品主控芯片的主要供应商,在业内树立了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产品及技术能力获得客户广泛认可。公司下游客户遍布全球及各行业,包括主流安卓手机品牌、专业音频厂商、互联网公司以及家电厂商等。品牌客户的深度及广度是公司重要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壁垒。公司以智能音视频、传感器数据处理等AIoT需求为抓手,围绕终端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在智能可穿戴及智能家居设备领域纵深发展。公司将依托AIoT主控芯片厂商的平台化优势,持续加强技术横向纵向延伸,逐步强化主控平台芯片的能力,不断推出有竞争力的芯片产品及解决方案,成为AIoT主控平台芯片的主要供应商。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8月26日用该模型对23.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6.90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2025年8月2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8.3642%、35.8634%、34.2197%、33.8091%(采用申万-半导体指数截至2025年8月26日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657%、1.4235%、1.5069%、1.5709%(分别采用授予时点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利率确定); 5、股息率:0.1651%(采用申万-半导体指数2024年度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5年10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若本计划终止,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2752号”文《关于同意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62.07元。截至2020年12月9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62,1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不含增值税)86,429,284.91元后,剩余募集资金4,775,670,715.09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889,564.87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758,781,150.2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18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注1:本期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详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注2:本期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详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便于募投项目实施,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和7月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恒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恒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021年6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专项账户(账户号:70010122002964944)予以销户,并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科技支行新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7月6日,本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022年5月12日,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决议终止“Type-C音频芯片升级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追加至“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2022年7月,本公司办理了上述募投项目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437780710681)的注销手续。 2022年7月28日,本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恒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022年11月,鉴于公司存放在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15000105701909)中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办理了该账户的注销手续。 本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和8月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杭州溪棠感芯科技有限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恒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鉴于公司存放在上海银行浦东科技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3004354507)及全资子公司恒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921282810666)对应的募投项目“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已结项,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921423310107)及全资子公司恒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921282810328)对应的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公司存放在上海银行浦东科技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3004610562)及全资子公司恒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921282810111)对应的募投项目“智能WiFi音频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结项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的结余募集资金已全部转至公司自有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8月和11月完成以上六个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本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7月和11月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恒玄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恒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恒玄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闻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恒玄(西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025年1月,闻是科技更名为恒玄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恒玄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鉴于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921423310117)及存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435180722514)中的超募资金均已使用完毕,本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和4月完成以上两个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上述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已得到切实履行。 本期,公司严格按照《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注: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300,000,000.00元。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4月26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8,178,780.58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包括自筹资金先行垫付的募投项目款97,635,442.13元和其他发行费用10,543,338.45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置换工作。 此次置换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882号《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确认。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5年1月26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亿元(包含8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的保本型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1年4月26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00%。 2021年5月20日,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00%。 2022年9月27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00%。 2022年10月19日,本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00%。 2024年10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约人民币79,879.36万元(含衍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利息收入后的剩余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约为29.00%。2024年11月12日,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79,879.36万元(含衍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利息收入后的剩余金额为准),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约为29.00%。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40,760.00万元,本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未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根据公司在研项目的研发进度,为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的建设要求、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公司拟将超募资金人民币43,000.00万元增加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投资金额,将“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中的“面向智能耳机的蓝牙音频芯片工艺升级”子项目的投资金额由20,000.00万元增加至30,000.00万元,将“面向智能家居的WiFi/蓝牙双模音频芯片工艺升级”子项目的投资金额由20,000.00万元增加至40,000.00万元,将“智能手表SoC芯片”子项目的投资金额由10,000.00万元增加至23,000.00万元。 2024年11月12日,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43,000万元增加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投资金额。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为43,000.00万元。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于2023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50.84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募投项目“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已于2023年8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5.70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募投项目“智能WiFi音频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于2023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21.10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377.63万元。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二) 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2022年4月25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鉴于 TWS耳机的迅猛增长和快速推广, Type-C市场被TWS耳机挤压并逐步萎缩,项目建设不及预期,且考虑到终端市场对蓝牙音频芯片的性能要求在持续提升等情况,公司拟终止“Type-C 音频芯片升级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追加至“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 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随着终端市场对蓝牙音频芯片的性能要求的逐步提升,公司需要不断改进制程工艺从而满足智能终端产品的升级需求,故公司决定将“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3年2月延期至2023年9月。 2022年5月12日,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2022年12月20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2022年整体经济环境呈现下行趋势,对研发项目内外部协作效率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造成“智能WiFi音频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周期较原计划有所延长。公司综合评估后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9月。 (三)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于2025年8月26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期末投入进度超过100.00%系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闲置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投入。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期末投入进度超过100.00%系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闲置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投入。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88608 证券简称:恒玄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64.4618万股 ●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26.0684万股(调整后,下同),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6,836.6223万股的1.94%。其中首次授予292.277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4%;预留33.7914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0%。 (3)授予价格:44.91元/股(调整后),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4.9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首次授予23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预留授予37人,为公司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 (5)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 (6)任职期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①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三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 度营业收入定比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三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③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 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继雄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31)。 (4)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8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3)。 (6)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9)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5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2)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3)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三)激励计划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各批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如下: ■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事宜。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1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4618万股。 董事会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激励对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2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 (三)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详见公司《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211名激励对象归属64.4618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手续。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8月22日。 (二)归属数量:64.4618万股。 (三)归属人数:211人。 (四)授予价格:44.91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本次拟归属的211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21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64.4618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就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