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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9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域生物”)于2025年08月25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史东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史东伟先生因个人规划退休且为更好支持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特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总裁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史东伟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2025年10月24日)止,并在任职期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史东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转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史东伟先生辞去总裁职务后,由公司董事长罗卫国先生代行总裁和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结束。史东伟先生辞去总裁职务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开展。 2025年08月25日,史东伟先生与罗卫国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同时史东伟先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后其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下降至0.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史东伟先生持有公司32,338,8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15%,拥有表决权比例为0.00%。 2025年08月25日,史东伟(仍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大股东)出具《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函》:(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人正式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承诺转让限制解除后,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罗卫国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严格参照届时有效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史东伟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在任期间为公司在首发上市、规范运转和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其长久以来对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0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域生物”)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与史东伟于2025年08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解除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终止。同日,史东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不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签署、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和《表决权放弃协议》。基于上述相关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卫国、史东伟变更为罗卫国。 ●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4%,不排除未来可能出现影响实际控制人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目前,公司正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罗卫国控制的企业上海导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以此提高控制股权比例,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同日,史东伟(仍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大股东)出具《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函》:(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人正式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承诺转让限制解除后,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罗卫国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严格参照届时有效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本次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与史东伟于2025年08月25日签署了《解除协议》,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解除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终止。同日,史东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不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签署、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和《表决权放弃协议》。基于上述相关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卫国、史东伟变更为罗卫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解除 1、《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和履行情况 2025年03月14日,罗卫国与史东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各方在对天域生物经营方针、投资方案、发展目标等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一切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并对有关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一致行动协议》存续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保障了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为促进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稳定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2025年08月25日,罗卫国与史东伟签署了《解除协议》,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2025年03月1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自2025年08月25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并解除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2)《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在对天域生物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它一切决策事宜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双方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基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终结; (3)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系双方协商后自愿终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双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双方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4)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一致行动等相关利益安排。 (二)表决权放弃 2025年08月25日,罗卫国(甲方)与史东伟(乙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史东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主要内容如下: 1、表决权放弃 乙方承诺在《解除协议》签署日起,不可撤销的同意放弃其所持有的全部32,338,8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 2、放弃范围 放弃限期内,乙方放弃的标的股份表决权为根据天域生物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可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天域生物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天域生物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天域生物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人员; (3)法律法规或者天域生物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3、放弃期限及承诺 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 (1)甲方控制的上海导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域生物于2025年8月2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若该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审批通过且履约完毕,届时甲方控制的天域生物股份表决权比例减去乙方持有天域生物股份比例之差将大于5%,该情况下本协议所述乙方表决权将恢复。 (2)若上述(1)中事项未能成就,甲方应于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选择通过天域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股份等方式,使控制的天域生物股份表决权比例减去乙方持有天域生物股份比例之差大于或等于5%。在上述期限内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且放弃期限延长至甲方完成本条所述义务为止。 (三)其他承诺 2025年08月25日,史东伟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史东伟承诺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罗卫国丧失对天域生物的控制权地位之日止: (1)认同罗卫国对天域生物的控制权地位,认同罗卫国系天域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2)本人不再直接参与天域生物的日常经营管理; (3)不会以谋求控制天域生物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天域生物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罗卫国对天域生物的控制权或干预、影响天域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在天域生物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天域生物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天域生物的实际控制权。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函》 史东伟为明确本人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大股东及离职后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人正式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天域生物股份; (2)本人承诺转让限制解除后,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罗卫国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严格参照届时有效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二、控制权变更前后直接持股主体及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与史东伟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的变动。同时,史东伟放弃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后其拥有表决权比例下降至0.0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比例以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 注2:上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上市以来,始终致力于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效能,持续优化决策机制和强化内控建设,已建立起规范、透明、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本次实控权变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律师法律意见 经核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1、罗卫国及史东伟签署的《解除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罗卫国及史东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2、史东伟已签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表决权放弃协议》,泽源利旺田42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不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且天域生物其他股东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罗卫国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高于其他股东,并足以对天域生物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由罗卫国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提名,且罗卫国及史东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史东伟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罗卫国仍可通过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提案权、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罗卫国及史东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史东伟已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且承诺不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罗卫国仍可通过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提案权、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成员选任的重大影响及担任的公司董事长职务,对天域生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罗卫国及史东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罗卫国。 五、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报告书。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4%,不排除未来可能出现影响实际控制人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目前,公司正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罗卫国控制的企业上海导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以此提高控制股权比例,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4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 行动关系解除、表决权放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所涉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包含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和史东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史东伟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罗卫国控制的企业上海导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导云资产”)拟以现金认购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 2025年08月25日,实际控制人罗卫国与史东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同日,史东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不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签署、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和《表决权放弃协议》。基于上述相关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卫国、史东伟变更为罗卫国。 ●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包含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和史东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史东伟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罗卫国控制的企业导云资产拟以现金认购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一)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025年08月25日,罗卫国与史东伟签署了《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罗卫国与史东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二)放弃表决权 2025年08月25日,罗卫国与史东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史东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同意放弃其所持有的天域生物32,338,800股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亦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 史东伟表决权放弃后至表决权恢复前,其拥有表决权比例下降至0.00%。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导云资产与公司于2025年08月2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于2025年08月26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导云资产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71,028,297股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发行预案上限测算,罗卫国直接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由12.84%上升至29.98%。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导云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罗卫国。葛燕为罗卫国的配偶,是罗卫国的一致行动人。导云资产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三)主营业务情况 导云资产为控股的投资平台,主要用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开展各类对外投资经营活动。 (四)最近两年简要财务情况 导云资产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协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和史东伟于2025年08月25日签署了《解除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导云资产与公司于2025年08月2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25年08月26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所涉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系列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宜 1、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8月27日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域生物 股票代码:6037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东伟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C4幢莱蒙B座202-203室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规划与罗卫国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同时为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顺利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决策效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8月25日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2025年10月24日)止,任期内继续履行董事忠实勤勉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函》,承诺自正式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的六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在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在本承诺出具日至罗卫国先生丧失对天域生物的控制权地位之日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32,338,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1.1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卫国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9,590,62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9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卫国先生不再互为一致行动人,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表决权比例下降至0.00%。具体如下: ■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分别为持股数量、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认定罗卫国先生及史东伟先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卫国先生、史东伟先生变更为罗卫国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表决权放弃。 (一)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025年8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卫国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卫国先生不再互为一致行动人,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放弃表决权 2025年8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卫国先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同意放弃其所持有的天域生物32,338,800股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亦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 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放弃后至表决权恢复前,其拥有表决权比例下降至0.00%。 三、《〈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罗卫国 乙方:史东伟 (二)一致行动之解除 2.1 双方同意,自2025年8月25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并解除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2.2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在对天域生物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它一切决策事宜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双方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基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终结。 2.3 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系双方协商后自愿终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双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双方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2.4 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一致行动等相关利益安排。 (三)配偶同意 双方确认,将就解除协议的签署与执行取得各自配偶的书面同意与确认。 (四)解除协议的生效 解除协议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本着善意履行解除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解除协议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3日内进行改正;如果违约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而给守约方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一切索赔、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及开支。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6.1 解除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并据其解释。因解除协议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 6.2 除解除协议双方已经进入仲裁的争议部分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解除协议的其它部分。 (七)其他 如果解除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根据适用的法律或被有权机构认定为不合法、失效或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应受到影响。 解除协议用中文签署,解除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解除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解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罗卫国 乙方:史东伟 (二)表决权放弃及放弃范围 2.1 乙方承诺在解除协议签署日起,不可撤销的同意放弃其所持有的全部32,338,8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 2.2 放弃限期内,乙方放弃的标的股份表决权为根据天域生物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可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天域生物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天域生物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天域生物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人员; (3)法律法规或者天域生物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2.3 除上述约定事项外,乙方剩余的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行使和承担,乙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 (三)放弃期限及承诺 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 (1)甲方控制的上海导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域生物于2025年8月2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若该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审批通过且履约完毕,届时甲方控制的天域生物股份表决权比例减去乙方持有天域生物股份比例之差将大于5%,该情况下本协议所述乙方表决权将恢复。 (2)若上述(1)中事项未能成就,甲方应于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选择通过天域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股份等方式,使控制的天域生物股份表决权比例减去乙方持有天域生物股份比例之差大于或等于5%。在上述期限内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且放弃期限延长至甲方完成本条所述义务为止。 (四)生效条件 本协议生效需同时满足:(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2)甲方与乙方就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完成《〈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五)关于表决权放弃的其他约定 双方确认,双方无需就上述表决权放弃事项向对方支付任何对价或费用。 (六)陈述与保证 6.1 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如下: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3)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权属清晰。 6.2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 8.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并据其解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除本协议双方已经进入仲裁的争议部分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它部分。 8.2 本协议用中文签署,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32,338,800股股份,其中质押股份数量29,000,000股、冻结股份数量3,181,856股。2025年08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卫国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同意放弃其所持有的天域生物32,338,800股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亦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2025年8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卫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认同罗卫国对天域生物的控制权地位,认同罗卫国系天域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直接参与天域生物的日常经营管理等。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认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卫国、史东伟变更为罗卫国。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天域生物办公地点,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史东伟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6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及《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域生物”或“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71,028,297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46,523.53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上海导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导云资产”)拟认购数量不超过71,028,297股(含本数),公司已与导云资产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导云资产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导云资产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0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的关联董事已履行相应回避表决程序,相关议案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时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信息 (一)基本情况 ■ (二)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导云资产未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导云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 葛燕为罗卫国的配偶,是罗卫国的一致行动人。罗卫国持有导云资产90.00%股权,并直接对导云资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系导云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上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5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价格公平、合理。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甲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导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年8月25日 1、认购价格 1.1 定价基准日: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日。 1.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0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8.11元/股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3 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任何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2.1根据上述发行价格的约定,乙方同意以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陆仟壹佰陆拾捌万叁仟玖佰叁拾元(¥461,683,930元)的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最终认购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2.2 甲方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股票不超过71,028,297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乙方的认购数量将根据其认购金额及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认购数量按舍去末尾小数点后的数值取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认购方式及认购价款的缴付 3.1 乙方将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3.2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根据甲方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付认购价款。 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包含具体缴款日期的通知。 4、限售期 4.1 乙方承诺本次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18个月,即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若本协议约定的限售期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符的,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等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函,并办理股票锁定相关事宜。 4.2 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甲方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甲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5、违约责任 5.1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补偿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在本协议终止条款约定的情形下,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5.2 如因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等先决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或不能履行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协议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3 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6、先决条件 6.1 本协议在以下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 (1)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有效决议; (2)乙方的决策机构批准其与甲方签署该协议; (3)甲方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 7、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7.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生效。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7.2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经审议否决本次发行; 3、本次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或证监会同意注册,或已取得的注册文件因任何原因失效; 4、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的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纠正或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放弃认购,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或在甲方发出认购款缴款通知后30日内乙方仍未支付认购款的,甲方可依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6、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终止本协议。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导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年8月26日 公司与导云资产于2025年8月2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因定价基准日选择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日”,因甲方董事会工作安排原因,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2025年8月26日收盘后,因此甲、乙双方拟对原协议中的“认购价格”和“认购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1、原协议1.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0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8.11元/股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变更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5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8.18元/股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原协议2.1,根据上述发行价格的约定,乙方同意以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肆亿陆仟壹佰陆拾捌万叁仟玖佰叁拾元(¥461,683,930元)的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最终认购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变更为: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的约定,乙方同意以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肆亿陆仟伍佰贰拾叁万伍仟叁佰肆拾伍元(¥465,235,345元)的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最终认购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其余协议条款不变。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控制的企业导云资产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表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有助于公司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数量不超过71,028,297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罗卫国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进一步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公司已于2025年0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8月27日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1、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2、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综上,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1: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基本情况 ■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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