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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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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本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简称均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中的“释义”章节。
  1.2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 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同比减少主要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标及部分地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的影响,但报告期内创新药品收入稳健增长。
  注 2: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及稀释每股收益同比增加主要系出售和睦家剩余权益以及其他非核心资产的收益贡献。
  注 3: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减少,主要影响因素包括:①营业收入同比减少;②于2024年第四季度由合营企业转为全资子公司的复星凯瑞尚处于投入期,对其持股比例的增加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亏损相应增加; ③部分联合营公司收益报告期内同比减少。就单季度而言,2025年第二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50亿元、环比增加1.40亿元,得益于本集团持续推进精益管理,提质增效。
  注4: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主要得益于供应链管理优化、运营效率提升。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注1:仅指A股。截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合计持有961,424,455股本公司股份(其中:A股889,890,955股、H股71,533,500股),约占报告期末本公司总股本的36.00%。
  注2:HKSCC NOMINEES LIMITED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是代表多个客户持有(其于报告期末持有的股份数量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复星国际通过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77,533,500股H股,约占报告期末本公司总股本的2.90%)。
  注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沪港通人民币普通股的名义持有人。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亿元 币种:人民币
  ■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即出售所持Unicorn II Holdings Limited(主要资产系通过其控股子公司 NFH 持有及运营的“和睦家”医院和诊所)剩余股权。)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13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定期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在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视频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12人,实到会董事12人。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陈玉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达成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本集团2025年半年度报告。
  同意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本集团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编制的本集团2025年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集团2025年半年度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
  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本集团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
  《2025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之《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25-134)。
  四、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连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吴以芳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
  《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评估情况刊载于本集团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六、审议通过本集团2025年-2035年暨中长期战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并提请股东会批准本公司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以及该框架协议项下2026年至2028年各项交易之年度预计上限。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修订并执行相关协议等。
  因本公司若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国药控股(本公司之联营公司)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国药控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文德镛先生及陈启宇先生回避表决,其余8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之《关于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2025-135)。
  八、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并提请股东会批准本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修订并执行相关协议等。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连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连交易。
  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连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吴以芳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之《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2025-136)。
  九、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同意本公司就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而编制的《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连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吴以芳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
  《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与Sitala Bio Ltd.签订许可协议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与Sitala Bio Ltd.(以下简称“Sitala”)签订《License Agreement》(以下简称“本次合作”),由复星医药产业授予Sitala除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的全球范围于许可领域(即人类、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FXS6837及含有该活性成分的产品的权利。
  同时,同意授权本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合作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修订并执行相关协议等。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发布之《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公告》(临2025-137)。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安排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13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或“本公司”)就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1号)核准,本公司于2022年7月非公开发行106,756,666股境内上市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8,37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445,619.87万元。截至2022年7月21日,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469139_B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累计使用人民币436,142.13万元。报告期内(即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下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人民币12,166.07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9,477.74万元;除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24年7月批准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有人民币7,605.99万元外,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307.66万元(包括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35.92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订有《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及其他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募投实施主体”)已分别于相关商业银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募投实施主体已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相关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监管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详情请见本公司2022年7月30日、2024年8月14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专户银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
  注1: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异,系(1)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359,196.76元、(2)尚有人民币76,059,933.37元闲置募集资金于当日处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状态所致。
  注2:原名为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3:江苏星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该专户已销户。
  注4:复星医药(徐州)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该专户已销户。
  三、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1、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投实施主体实际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12,166.07万元。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报告期内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况。
  3、用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经2024年7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募投实施主体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1,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简称“2024年补流授权”)。该等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将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公司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就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出具了同意意见。
  基于2024年补流授权,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有人民币7,605.99万元处于暂时补流中未归还。截至2025年7月7日,前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已全部归还。
  4、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亦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为加快创新药物研发进度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集团创新研发项目的实施进展,经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调整2022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并新增若干子募投项目(详情请见附表2),具体包括:
  1、将募投项目“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9,314万元(尚未投入部分)调整至另一募投项目“创新药物临床、许可引进及产品上市相关准备”项目;
  2、对“创新药物临床、许可引进及产品上市相关准备”项目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并新增子募投项目,即①减少对子项目“Balixafortide(巴利福肽)”的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25,773万元(尚未投入部分)、②减少对子项目“新型冠状病毒mRNA疫苗”的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7,232万元(尚未投入部分)、③增加对子项目“FS-1502”的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19,407万元、以及④新增子项目“FCN-338”并以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18,621万元、⑤新增子项目“SAF-189”并以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14,290万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说明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表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1-6月)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1:为加快创新药物研发进度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集团创新研发项目的实施进展,经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将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9,314万元(尚未投入部分)调整至另一募投项目“创新药物临床、许可引进及产品上市相关准备”项目。“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15,616万元。
  注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附表1(续):
  ■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原料药及制剂集约化综合性基地”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13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概况:
  由于本公司与国药控股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的《互供框架协议》(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根据业务开展需要,2025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国药控股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协议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关联关系:
  由于本公司若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国药控股(本公司之联营公司)之董事,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国药控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及该协议项下2026年至2028年各项交易之年度预计上限的议案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本集团业务覆盖药品制造与研发、医疗器械与医学诊断、医疗健康服务等领域,与从事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零售与分销业务的国药控股集团存在上下游关系,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购销、服务等业务往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本集团的独立性。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至6月,本集团与国药控股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一、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概述
  2022年11月29日,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药控股续签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并批准于该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国药控股集团2023年至2025年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由于《互供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根据业务开展需要,2025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国药控股签订《新互供框架协议》,协议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026年至2028年,本集团与国药控股集团拟发生的交易类别及年度上限金额预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2026年至2028年各年度上限金额乃主要参考如下因素厘定:(1)过往年度交易金额,(2)本集团业务发展需要,(3)基于双方合作范围、品类不断扩展的业务预期增长;以及(4)双方各自因新增控股子公司/单位而可能带来的业务增量。
  由于本公司若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国药控股(本公司之联营公司)之董事,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国药控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就本次续签框架协议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文德镛先生及陈启宇先生回避表决,其余8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药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385号1层、11-15层
  法定代表人:连万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312,065.6191万元
  注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控股,医药企业受托管理及资产重组,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消毒产品、日用百货、纺织品及针织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玩具、食用农产品、化妆品、文体用品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国内贸易(除专项许可),物流配送及相关咨询服务,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财务数据:经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合并口径、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药控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9,283,1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人民币7,888,380万元;2024年,国药控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8,450,7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704,968万元。
  关联关系:由于本公司若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国药控股(本公司之联营公司)之董事,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国药控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新互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有效期
  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2、合同受约束方
  (1)复星医药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
  (2)国药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3、主要交易
  (1)本集团向国药控股集团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自有/代理产品及相关服务;
  (2)国药控股集团向本集团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国药控股集团自有/代理产品及相关服务。
  4、定价依据
  (1)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参照当地法定定价机构核定的药品价格,并根据产品销售及分销、提供服务的合理利润作出调整。该等合理利润的确定,应参考双方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出售相关产品、提供服务的价格时所考虑的其他同类公司销售类似产品、提供类似服务时的利润水平,实际情况(包括业务规模等)以及产品、服务的市场情况等因素。
  (2)在相同条件下,国药控股集团向本集团采购本集团产品/服务的价格不低于向其他独立第三方采购的价格;
  在相同条件下,国药控股集团向本集团销售其产品/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向其他独立第三方销售的价格。
  5、年度上限
  本协议期限内的相关财政年度(或相关期间),就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双方应按照其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适用)所制定、审议的交易金额年度上限执行。
  6、生效
  本协议应取得双方各自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系本公司与国药控股以自愿、平等、互利、公允为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签订。本集团业务覆盖药品制造与研发、医疗器械与医学诊断、医疗健康服务等领域,与从事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零售与分销业务的国药控股存在上下游关系,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购销、服务等业务往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本集团的独立性。《新互供框架协议》项下之产品/服务互供有利于提升本集团运营效率、符合本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本集团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就本次续签框架协议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文德镛先生及陈启宇先生回避表决,其余8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六、备查文件
  1、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新互供框架协议》
  七、释义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13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概况:
  由于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根据过往服务提供情况以及本集团实际需要,2025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拟由复星财务公司继续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关联关系: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复星高科技,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存款、结算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且不逊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2、《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金融服务有利于丰富本集团存贷款业务渠道,提高本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融资成本和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存款收益并降低整体存款风险、提高与外部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3、复星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于获批准经营范围内、按要求提供服务;复星财务公司的客户仅限于复星高科技之成员单位。为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已制定《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障资金安全性。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团与复星财务公司于《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一、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概述
  2022年8月29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协议之签订已经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根据过往服务开展情况以及本集团业务发展需要,2025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拟由复星财务公司继续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2026至2028年本集团与复星财务公司拟发生的交易类别及年度上限金额预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2026年至2028年各年度上限金额乃主要参考如下因素厘定:(1)本集团资产、业务及收入的现有规模;(2)《新金融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内本集团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新增控股子公司/单位而可能产生的存贷款业务增量;(3)存贷款业务开展渠道的多元化、各渠道相应规模分配的合理性,以及(4)过往年度交易金额。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为复星高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及吴以芳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复星财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注册地为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为张厚林。复星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成员单位的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
  截至本公告日期,复星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复星高科技、本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51%、20%、20%、4.50%和4.50%的股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复星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258,62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19,113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39,509万元;2024年度,复星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4,22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5,670万元。
  根据复星财务公司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30日,复星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84,02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05,326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78,702万元;2025年1至6月,复星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81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153万元。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复星高科技,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新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非排他性的金融服务;
  2、本集团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保持与复星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关系,本集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3、双方同意建立重要商业合作关系,并在高层建立定期的会晤沟通机制,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内容
  1、授信服务
  (1)根据本集团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复星财务公司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委托贷款、消费信贷、债券投资、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授信业务不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提供保证、资产抵押等形式的担保为前提。
  (2)本协议服务期内,综合考虑未来三年本集团的业务增长需求,本集团拟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执行将根据本集团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向本集团提供贷款的利率将由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提供的同期、同品种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品种贷款所定的利率,并以两者较低者为准。
  2、存款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
  (2)复星财务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本集团提供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产品。
  (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本集团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平均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并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4)本集团同意在复星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5)本集团同意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6)复星财务公司应当保障本集团存款的资金安全,并在本集团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3、结算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根据本集团的指令为本集团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并以较低者为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应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本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金融和融资咨询、信用核查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2)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与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并以较低者为准。
  5、复星财务公司每个财政年度为本集团提供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6、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本集团有权不定期检查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
  (2)复星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本集团支付需求,并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复星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定期向本集团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4)复星财务公司承诺,一旦发生可能危及本集团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本集团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及时向本集团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本集团有权立即无条件调回所存款项。
  7、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本集团与复星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审批、授权程序并签署后生效,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1、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存款、结算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应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且不逊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2、《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金融服务有利于丰富本集团存贷款业务渠道,提高本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融资成本和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存款收益并降低整体存款风险、提高与外部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3、复星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于获批准经营范围内、按要求提供服务。为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已制定《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障资金安全性。
  五、复星财务公司、复星高科技的相关承诺
  1、除《新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外,复星财务公司进一步承诺如下:于《新金融服务协议》之服务期限内(即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下同),本集团依据《金融服务协议》存置于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将由复星财务公司主要用于向本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服务。
  2、作为复星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于《新金融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内,复星高科技无条件并且不可撤回承诺如下:(1)保持对复星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保证复星财务公司规范经营;(2)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合理方式保证复星财务公司履行其在《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相关义务;及(3)如复星财务公司无法履行《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义务,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集团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及吴以芳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新金融服务协议》
  4、《承诺函》
  八、释义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137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协议类型: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许可
  ●协议内容: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授予Sitala于许可区域(即除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的全球范围)及领域(即人类、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FXS6837及含有该活性成分的产品的权利。同时,基于本次许可之安排,复星医药产业(或其指定关联方)可以零对价获得价值500万美元的Sitala的股份。
  ●特别风险提示:
  1、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临床、注册、生产(如有)、销售等还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FDA、欧洲EMA等)的批准。根据国内外药品研发经验,药品研发是项长期工作,需要经过临床试验、注册等诸多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相关临床试验能否完成以及能否获得上市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于本次合作中所约定的开发及商业化里程碑款项,须以约定的临床进展、商业化实现等作为触发条件。复星医药产业就本次合作实际收取的开发及商业化里程碑款项,须根据相应条件及/或时间节点的达成和约定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3、于本次合作中所约定的销售里程碑款项和特许权使用费,须以约定的销售达成情况作为触发条件。许可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复星医药产业就本次合作实际收取的销售里程碑款项和特许权使用费亦存在不确定性。
  4、根据《许可协议》约定,Sitala有权通过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次合作。若本次合作因该情形终止后,复星医药产业将无法再依据《许可协议》收取相关款项;但该等终止不会影响许可产品于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开发和商业化。
  5、截至本公告日期,复星医药产业(或其指定关联方)与Sitala尚未就标的股权的订立最终认购协议,该等股权的取得须以最终签订相关协议并以该(等)协议的约定为准;且股权之交割须以必要的境内外审批/备案为前提。
  一、本次合作概述
  2025年8月26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与Sitala达成《许可协议》,由复星医药产业授予Sitala于许可区域(即除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的全球范围)及领域(即人类、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FXS6837及含有该活性成分的产品的权利。同时,基于本次许可之安排,复星医药产业(或其指定关联方)可以零对价获得价值500万美元的Sitala的股份(预计对Sitala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0%〈全面摊薄后〉)。
  本次合作后,本集团仍拥有许可产品于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开发、生产及商业化权利。
  本次合作已提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概无董事需要回避表决,董事会全体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本次合作无需提请股东会批准。
  本次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许可产品的基本情况
  FXS6837为本集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抑制剂,拟用于免疫调节领域相关疾病的治疗。
  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5年8月26日,下同),FXS6837的相关适应症于中国境内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
  截至2025年7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在研药品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1.20亿元(未经审计)。
  根据IQVIA MIDASTM最新数据,2024年,全球范围内用于治疗相关疾病的主要药品销售额合计约为38亿美元。
  三、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Sitala成立于2021年5月,注册地为英国,其创始人、董事、CEO为Matthew Cooper。Sitala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炎症及自身免疫疾病领域创新药物的生物技术企业。除创始人外,Sitala现有投资人包括若干具有丰富行业投资经验的欧美知名投资机构。
  由于Sitala系非公众公司,其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涉及商业机密,因此无法提供。
  四、《许可协议》主要内容
  1、许可内容
  复星医药产业授予Sitala于许可区域及领域(定义见下文)独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许可产品的权利。
  2、许可区域:除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的全球范围。
  3、许可领域:用于人类、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4、付款
  (1)根据约定,Sitala将就本次合作向复星医药产业支付至多19,000万美元不可退还的首付款、开发及商业化里程碑付款,具体包括:
  ①首付款2,500万美元;
  ②根据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临床试验及商业化进展等,支付至多16,500万美元的开发及商业化里程碑款项。
  (2)此外,基于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年度净销售额达成情况,由Sitala向复星医药产业依约支付至多48,000万美元的销售里程碑款项。
  5、此外,基于本次许可之安排,复星医药产业(或其指定关联方)可以零对价获得价值500万美元的Sitala的股份,股份认购协议将另行签订。
  6、特许权使用费
  Sitala应于约定期间根据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内的年度净销售额、按约定的至多两位数百分比向复星医药产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7、生产、供货及技术转移
  本协议项下许可产品的生产、供货和技术转移,由双方另行签订供货协议和技术转移计划予以约定。
  8、合作开发
  除另有约定外,复星医药产业可与Sitala就许可产品共同开展全球临床研究。
  9、终止
  (1)如一方发生清算、破产或重大违约且未于约定期限内补救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其中主要包括)Sitala未按约定于许可区域开展许可产品的开发,复星医药产业可依约终止本协议。
  (3)经书面通知,Sitala有权终止本协议。
  10、生效
  本协议于2025年8月26日起生效。
  11、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
  本协议及由此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可依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五、本次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快许可产品在全球范围的临床开发和商业化进程,并持续拓展本集团创新产品的海外布局。
  六、风险提示
  1、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临床、注册、生产(如有)、销售等还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FDA、欧洲EMA等)的批准。根据国内外药品研发经验,药品研发是项长期工作,需要经过临床试验、注册等诸多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相关临床试验能否完成以及能否获得上市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于本次合作中所约定的开发及商业化里程碑款项,须以约定的临床进展、商业化实现等作为触发条件。复星医药产业就本次合作实际收取的开发及商业化里程碑款项,须根据相应条件及/或时间节点的达成和约定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3、于本次合作中所约定的销售里程碑款项和特许权使用费,须以约定的销售达成情况作为触发条件。许可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复星医药产业就本次合作实际收取的销售里程碑款项和特许权使用费亦存在不确定性。
  4、根据《许可协议》约定,Sitala有权通过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次合作。若本次合作因该情形终止后,复星医药产业将无法再依据《许可协议》收取相关款项;但该等终止不会影响许可产品于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开发和商业化。
  5、截至本公告日期,复星医药产业(或其指定关联方)与Sitala尚未就标的股权的订立最终认购协议,该等股权的取得须以最终签订相关协议并以该(等)协议的约定为准;且股权之交割须以必要的境内外审批/备案为前提。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许可协议》
  八、释义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13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注册
  申请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斯美(武汉)制药有限公司就硫酸长春新碱注射液(以下简称“该药品”)的药品注册申请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二、该药品的基本信息及研究情况
  该药品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化学药品;拟用于治疗急性白血病,也可联合其他抗肿瘤药物用于治疗霍奇金淋巴瘤、非霍奇金恶性淋巴瘤、横纹肌肉瘤、神经母细胞瘤和威尔瘤。
  截至2025年7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药品的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303万元(未经审计)。
  根据IQVIA CHPA最新数据,2024年,硫酸长春新碱注射剂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销售额约为人民币2.02亿元。
  三、风险提示
  该药品在进行商业化生产前,尚需(其中主要包括)获得药品注册批准等。本次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不会对本集团现阶段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药品上市后的具体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IQVIA CHPA数据代表中国境内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药品销售市场,不同的药品因其各自销售渠道布局的不同,实际销售情况可能与IQVIA CHPA数据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公司代码:600196 公司简称:复星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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