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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5-034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详见2025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内容。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5-035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14: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新培路51号焦点梦想园A座三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033),公告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9人,代表股份462,881,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36,134,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2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3人,代表股份26,746,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4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4人,代表股份27,944,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3人,代表股份26,746,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41%。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合计为99万元。2025年度拟聘的审计机构相关费用采用竞争性商谈,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合计为99万元。上述费用不高于上一期审计费用。 表决情况:同意459,002,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1%;反对3,70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3%;弃权174,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197%;反对3,70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68%;弃权174,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5%。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孙俐、潘春香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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