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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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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ST天茂 公告编号:2025-042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8月25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8月25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1幢2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龙飞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6,901人,代表股份4,263,232,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313%;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6,898人,代表股份988,439,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5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7人,代表股份63,906,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892人,代表股份4,200,002,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42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有8人参加网络投票,该8名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未计入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份数额。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0,36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2%;反对80,62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3%;弃权2,2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5,59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91%;反对80,59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42%;弃权2,2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9,84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30%;反对162,596,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39%;弃权10,7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083,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616%;反对162,566,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8%;弃权10,7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其中,《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天茂集团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天茂集团股东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A股股东征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在征集表决权期间,公司董事会共收到8名A股股东的有效表决权委托,前述8名A股股东中,4名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已自主行使表决权,视为已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4名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2,510,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五、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磊 方伟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方伟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日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ST天茂 公告编号:2025-04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复牌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已自2025年5月6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在股票停牌的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5年7月8日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0 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502025004 号),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5、2025年8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公司拟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并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申请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将在股东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7.8条、第9.7.9条相关规定,深交所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终止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深交所在受理公司申请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已自2025年5月6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在股票停牌的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5年7月8日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0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已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于2025年7月22日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于2025年7月29日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于2025年8月5日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于2025年8月12日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于2025年8月19日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规范类强制退市的第七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公司将在股东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502025004 号),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日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ST天茂 公告编号:2025-44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由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集团”或“公司”)拟进行业务结构调整,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天茂集团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茂集团拟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深交所的上市交易,并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申请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 2、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启动异议股东及其他股东保护机制,由荆门市维拓宏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除新理益集团、王薇、刘益谦外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限售或存在权利限制的股份等情形除外)。 3、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天茂,证券代码:000627)已自2025年8月14日开市时起开始连续停牌。本次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股东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 公司股票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不再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满足条件的A股股东所持的每1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获派1份现金选择权权利,获得现金选择权权利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1.60元/股)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并在清算交收后获得现金对价。 4、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不得就其限售、已被冻结、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是截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其股东账户持有的不存在限售、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申报完成后被限售、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限售、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无效。 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天茂集团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在现金选择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选择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申报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 5、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期间(具体日期另行公告)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内以其持有的天茂集团股票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荆门市维拓宏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若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A股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则无法取得相应的现金对价。 6、截至2025年8月13日,即本公告刊登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天茂集团收盘价为1.58元/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1.60元/股,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1.60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标的股票(即天茂集团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溢价比未超过50%,同时,本次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的绝对值未低于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采用交易系统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系统申报时显示为“现金选择权”业务),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后文“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之“(一)行权确认”。 7、本提示性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派发具体安排的有关事宜作出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另行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具体时间安排。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详情,应阅读公司于2025年8月8日披露的《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方案》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一、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为除新理益集团、刘益谦、王薇以外的,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限售或存在权利限制的股份等情形除外)。 登记在册的天茂集团A股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不得就其限售、已被冻结、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是截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其股东账户持有的不存在限售、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申报完成后被限售、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限售、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无效。 (2)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天茂集团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在现金选择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选择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投资者在申报日仅能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 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具体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内以其所持有的天茂集团股票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荆门市维拓宏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方式 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托管单元持有的可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数量派发。 1、现金选择权将以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持有天茂集团股票的证券账户为单位派发。 2、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托管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均持有天茂集团股票,则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该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托管单元持股数量,按照持股数量大小排序依次派发,直至实际派发数量等于该股东应享有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二)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比例及数量 天茂集团股东所持每1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将获派1份现金选择权权利。 扣除新理益集团、王薇、刘益谦持有的公司3,274,762,877股股份,及截至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其他股东持有的为限售或存在权利限制的公司股份。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时间内,荆门市维拓宏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计将为不超过1,629,376,288股股份提供现金选择权,最终派发数量待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后经核定的数量为准。 (三)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四)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1:1,即现金选择权持有人每持有1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出售1股公司股份。 (五)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1.60元/股。 (六)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公司不提供手工申报方式。 (七)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申报期间(具体日期另行公告)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八)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 (一)行权确认 在交易系统申报期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交行权申报指令。 行权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现金选择权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营业部识别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并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行权申报指令在当日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如需撤销,请于申报当日竞价交易时间截止前提交撤销申请。 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S日(S日指交易系统申报期间的任一交易日,下同)接收的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S日日终进行清算,并在S+1日交收时点按照逐笔全额非担保的原则进行交收。 (二)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2、在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前,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确认其拟行权的数量不超过其证券账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天茂集团股份。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应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且应于申报前解除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4、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天茂集团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在现金选择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选择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申报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 6、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 7、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期间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证券账户托管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将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无法行权,因此特别建议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转托管等可能导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所在托管单元变更的行为。 (三)行权期间股票交易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四)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易系统申报期间的任一交易日S日,根据深交所S日收市后发送的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记录,对当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通知公司和各股东所在的结算参与人。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S+1日最终交收时点16:00点,根据S日的清算结果,对S日的行权申报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具体过程为,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申报顺序检查对应投资者账户内可用现金选择权和可用行权股份是否足额,以及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上述证券和资金均足额的,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行权交收。 (五)申报期满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六)税费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方式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所产生任何税费自行承担。 四、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及履约能力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荆门市维拓宏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益谦系荆门市维拓宏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荆门市维拓宏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备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履约能力。 五、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预计时间表 ■ 以上为预计时间表,具体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相关权利的说明 虽然本次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提供了现金选择权,但并不意味着强制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必须接受本提示性公告中的行权价格并申报股份。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选择按本提示性公告中的价格将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或者选择继续持有天茂集团股票。 七、风险提示 本次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己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若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A股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则无法取得相应的现金对价。 本提示性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派发具体安排的有关事宜作出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另行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1幢2楼 联系电话:0724-6096558 联系邮箱:tmjt@tianmaogroup.net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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