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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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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5-07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金额:汇银木业本次收到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县法院”)和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平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10份,其中唐县法院9份,顺平法院1份,共涉10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4,3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18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947.65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5.11%;已披露涉诉事项累计17项(含本次涉诉事项),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0.90%。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9个银行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2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5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将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鉴于部分债权人可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及公司对相关债务的初步核查,汇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仍有未偿还的借款,所借款项流入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指定收款账户,未流入公司银行账户。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唐县法院送达的(2025)冀0627民初3345号、(2025)冀0627民初3392号、(2025)冀0627民初3404号、(2025)冀0627民初3353号、(2025)冀0627民初3382号、(2025)冀0627民初3384号、(2025)冀0627民初3294号、(2025)冀0627民初3414号、(2025)冀0627民初3381号和顺平法院送达的(2025)冀0636民初1939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系因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原告刘静超、王保龙和赵会敏、彭雪艳、周占雨、魏增会、赵会平、赵全来、王保顺、王云芳、王银全将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诉至唐县法院和顺平法院,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4,3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其中,刘静超、王保龙和赵会敏、彭雪艳、周占雨、赵会平、赵全来、王保顺此前已分别向唐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汇银木业采取与其主张金额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详情可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12日和2025年8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2025-061)和《关于控股子公司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1、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345号案件
  原告:刘静超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8月7日止,尚欠本金6,400,000元人民币;
  (2)截至2025年8月7日止,尚欠利息798,600元人民币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因资金紧张,被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于2018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于2019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2%。至2023年4月23日,被告给付原告本金30万元,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并重新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口头约定2024年12月底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利息给付至2024年7月23日,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400,000元,截至2025年8月7日尚欠利息798,600元。
  2、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392号案件
  原告:王保龙、赵会敏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王聪敏、胡江华、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2)截至2025年7月15日止,欠利息60,000元(计算方式:借款150万元,按月息1.5分计算;借款50万元,按月息1分计算)。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4月23日至2022年5月11日,被告陆续向二原告借款200万元,2019年7月16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自2019年7月16日开始计息,月利率1.5%(壹分伍厘),三个月结息一次”。2022年5月11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500,000元,同时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自2022年5月11日开始计息月利率1%,三个月结息一次”。
  3、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404号案件
  原告:彭雪艳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8月10日止,尚欠本金400,000元人民币;
  (2) 暂计算至2025年8月10日的利息308,480元人民币,以及以月息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20年7月2日,被告汇银木业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条,载明月利率1.2%,每三个月结息一次。
  4、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353号案件
  原告:周占雨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崔会民、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2017年3月5日)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2025年5-8月的逾期利息 154,000元(剩余逾期利息以 4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25年8月6日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
  (2)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21年1月18日)本金10,000,000元及2025年5-8月的逾期利息385,000元(剩余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25年8月6日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汇银木业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拍卖、变卖、折价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17年3月5日,被告汇银木业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经被告公司股东同意,自原告处借款16,000,000元,并于2017年3月5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止。同时《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被告汇银木业以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做为抵押,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原告有权处理上述物品,因此原告对被告汇银木业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拍卖、变卖、折价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及公司原股东闫艳秋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同时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及公司原股东闫艳秋同意原告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直接向四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6日按照被告指示付款至指定账户内,同时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证明及收到条。经原告与各被告及原公司股东闫艳秋协商一致后分别于2018年3月8日、2018年12月5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二)》,将原《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5日。后于2020年3月5日原告与四被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三确认了原借款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的效力及约定的事实,确认了被告汇银木业于 2020年3月5日归还原告4,000,000元本金的事实,并经协商一致约定原公司股东闰艳秋不在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变,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并约定借款期限延期至2021年3月5日,各保证人均重新签字捺印。原告与四被告于2021年2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四)确认了原借款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的效力及约定的事实,并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将借款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5.4%,并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3月6日止,保证人的保证期间随延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日顺延三年。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分别于 2022年3月3日、2023年2月6日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五)》、《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六)》将补充协议(四)约定的借款期限延期至2026年3月5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限随延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日延期而顺延三年。后于2023年归还本金8,000,000元,剩余4,000,000元本金尚未归还。
  (2)2021年1月18日被告汇银木业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经被告公司股东同意,自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并于2021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15.4%,借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止。同时《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被告汇银木业以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做为抵押,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原告有权处理上述物品,因此原告对被告汇银木业自有机器设备及厂房拍卖、变卖、折价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同时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同意原告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直接向三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按照被告指示付款至指定账户内,同时被告汇银木业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条。2022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汇银木业、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确认已经收到原告前述借款,并将上述借款借款期限延期至2023年7月17日,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同意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2023年2月17日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汇银木业、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二)》。该补充协议(二)确认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事项,同时将前述借款借款期限延期至2026年7 月17日,被告崔会军、崔会民、王兰存同意借款期限延期并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延期后借款期限届满日起顺延三年。
  综上所述,现根据两笔借款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共同约定的事项,被告己经延迟履行支付利息义务,原告有权宣布借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可以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特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5、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382号案件
  原告:魏增会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8月8日止,尚欠本金3,000,000元人民币;
  (2)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8日起2015年8月8日止(注:起诉书原文所载日期),按月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3,000,000*5%。*2个月=30,000元,自2025年8月8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条所约定月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17年5月7日,被告崔会军时任汇银木业法定代表人,王兰存系该公司股东,二被告为公司周转资金向原告魏增会借款4,000,000元,并指示原告将借款转至王聪敏名下银行卡中,原告向其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中转入1,200,000元,向其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中转入2,800,000元。2019年6月8日原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签订剩余3,000,000元借款的借条,约定按照月利率5%。,每三个月结息一次,双方对该笔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结息至2025年6月8日,现由于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3,030,000元。
  6、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384号案件
  原告:赵会平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8月11日止,尚欠本金420万元人民币;
  (2)截至2025年8月11日止,尚欠利息383,040元,计算方式:月利息1.2%,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因资金紧张,被告于2017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于2017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8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于2020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2%,至今未支付过本金,利息给付至2024年12月24日,至今被告上欠原告本金420万元,截止2025年8月11日尚欠利息383,040元。
  7、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294号案件
  原告:赵全来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尚欠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
  (2)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尚欠利息930,666.67元。
  计算方式:①2021年4月17日至2025年6月30日(本金1,000万*年利率 14.4%/365)*实际借款天数;②2025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本金1,000万*年利率9.6%/365)*实际借款天数,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20年3月5日被告(借款人)汇银木业、崔会军因汇银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现金500万元,转账600万元(王聪敏代收),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5%,每月结息一次。2021年1月17日协商变更借款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利率自2021年4月17日降为月利率1.2%。2023年3月30日再次变更借款期限到2024年12月。
  8、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414号案件
  原告:王保顺
  被告:崔会军、邢二录、王聪敏、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被告”)
  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8月8日止,尚欠本金2,500,000元人民币;
  (2)截至2025年8月8日止,欠利息75,000元,按月息1%计算,请求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四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共计250万元,原告分多次将借款转到了被告邢二录和被告王聪敏的银行账户。四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汇银木业在借条上盖章认可,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崔会军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无理由至今未偿还。
  9、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381号案件
  原告:王云芳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人民币;
  (2)截至2025年8月21日止,应付利息4,000元;按月息1分计算,请求支付至实际消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21年12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借到王云芳人民币20万元,自2021年12月21日开始计息,月利率1%,三个月结息一次。”
  10、案号为(2025)冀0636民初1939号案件
  原告:王银全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7月10日止,尚欠本金500,000元人民币;
  (2)自2025年7月1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利息,请求支付至实际消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三被告提供借款50万元。
  三、公司目前涉诉情况
  ■
  注:第7项涉及金额为《民事裁定书》中的财产保全金额,实际诉讼本金以后续收到立案文书等为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因借款产生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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