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8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1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增持计划情况: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通控股”)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运”)计划自202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7.2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3.20元/股(含本数)。
  公司于2025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计划自2025年7月31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0元/股(含本数)。
  ● 增持计划调整方案:
  鉴于安通控股的股价已经超过3.20元/股,中外运集运将根据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轮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授权,由招商轮船董事长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择机开展增持交易(不受原设定增持价格上限的约束)。
  鉴于安通控股的股价已经超过3.20元/股,中国外运将根据中国外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由中国外运董事长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择机开展增持交易(不受原设定增持价格上限的约束)。
  ● 增持计划无法实施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公司于2025年8月24日收到中外运集运和中国外运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调整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中外运集运和中国外运,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中外运集运
  ■
  2、中国外运
  ■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
  二、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是否已增持股份 (是 ?否
  (一)截至本公告之日,为执行本次增持计划,中外运集运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安通控股50,876,231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比例为1.20%,已增持金额约为1.59亿元(不含税费)。
  此外,前期中外运集运通过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安通控股333,742,322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比例为7.89%。其中,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33,333,334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0.79%)系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取得;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82,908,988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1.96%)系通过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资管”)协议转让取得;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39,000,000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0.92%)及178,500,000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4.22%)系通过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新股票宝33号”)协议转让取得。截至本公告之日,中外运集运上述大宗交易已完成;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股份转让协议》仍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能否取得该批准存在不确定性;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上述协议转让以及中外运集运与招商港口、国新股票宝33号的上述协议转让均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能否完成尚有不确定性。
  (二)截至本公告之日,中国外运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安通控股11,545,900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比例为0.27%,已增持金额约为0.37亿元(不含税费)。
  三、调整后的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中外运集运
  ■
  2、中国外运
  ■
  四、增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