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8月22日(含)起变更东方红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变更为“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东方红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于2025年8月22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相应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附件:东方红6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