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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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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拟调整《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股票来源,修订并形成《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4)。
  (三)2024年4月22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向公司控股股东之上层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合国资办〔2024〕62号),合肥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4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合肥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四)202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4年5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9),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崔也光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5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5)。
  (七)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以上议案内容已经第一届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股票来源进行调整。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
  (一)调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了推动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股票来源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股份来源
  (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特别提示”之“二”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之“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则相关股份为根据公司2025年6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股票来源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来源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来源。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在审议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尚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审议程序并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股票来源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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