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 《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及“监事”或者“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相关条款及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部分修订未予以逐条列示,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及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第1项至第6项制度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