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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
|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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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8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4人,代表股份245,391,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2人,代表股份3,94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2人,代表股份3,94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2人,代表股份3,94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7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5%;反对2,0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7%;弃权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889%;反对2,0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53%;弃权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58%。 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83,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0%;反对2,0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87%;反对2,0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55%;弃权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5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雷娜、李松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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