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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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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涵宇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联系电话:010-59315631
  联系人:王阳
  三、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999
  传真:010-57763599
  经办律师:吴冠雄、张萱
  联系人:张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志国、朱建弟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永江、高慧丽
  联系人:高慧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62 号文准予注册。于自2022年8月8 日至2022年8月19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有效认购总户数97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72,211,489.46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4,142.42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72,225,631.8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2年8月23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8月4日发布《关于国新国证优选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 2025年8月23日。因2025年8月23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025年8月25日。故若截至2025年8月25 日日终,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则将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特此提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无法确认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可以确认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6个月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后一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后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该类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得少于1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或转换转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表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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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最短持有期,投资者需至少持有本基金份额满6个月,持有满6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按原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可得到95,013.6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400=10,4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400.0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400=10,4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400.00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停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12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4、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当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停牌、延缓支付赎回款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变现。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分 基金转换、基金份额的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折算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努力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精选优质基金,力求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导向、产业趋势、资金利率、资本市场、基金公司、基金产品以及基金经理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评估,采用“自上而下”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优选基金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努力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注重战略和战术相结合的策略,通过分析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货币信用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等,结合组合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选取合适的资产种类、把握各类资产的变动趋势,以获取资产配置带来的收益。
  (二)基金优选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优选符合基金投资目标的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可选基金,主要分为被动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或者基准业绩表现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和主动基金(除前述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外的全部基金)。被动基金的筛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考察其跟踪误差、市场代表性、信息比率、超额收益稳定性、流动性、基金规模以及费率等情况。主动基金的筛选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基金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定量分析以基金净值和基金持仓为主要分析对象。定性分析以基金经理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做深入研究。
  定量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分析:主要包括基金的绝对收益、超额收益、风险调整后收益等;
  2、归因分析:主要包括选股能力、择时能力、收入效应、国债和利差效应、择券效应、久期、信用、杠杆等;
  3、持仓分析:在行业层面,分析基金的持仓集中度、风格稳定性或行业轮动能力等;在持仓层面,主要关注其持有证券的估值、盈利、现金流等指标。
  4、风险分析:分析基金历史净值的区间最大回撤、下行风险、VaR、波动率等指标;分析基金在极端市场行情下的表现等。
  定性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激励机制、管理规模、投资流程、投研体系、风控体系、合规文化、团队稳定性等;
  2、基金经理:从业经历、管理规模、管理产品数量、投资理念、投资风格等。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库,并对基金库中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结合对市场风格的研判,优选基金库中的基金进行配置。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政府政策、产业趋势等研究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符合经济发展方向、顺应政策导向、市场空间较大、竞争格局良好、景气度较高的行业。自下而上个股选择上重点关注个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其中基本面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盈利能力、现金流、成长性以及管理层能力等方面。估值水平主要考察公司业务发展空间、业绩增长、基本面变化等因素和估值的匹配度。优选基本面良好、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2、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等因素,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3、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利率、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内外部信用评级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框架下,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同时,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持续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同时,本基金在综合考虑流动性、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税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等影响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五)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0)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3)、(6)、(13)、(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
  沪深300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摘自2025年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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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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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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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3只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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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转股期间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的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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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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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 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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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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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如遇投资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估值。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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