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8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位,实到董事6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6位。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黎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3)。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京蓝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25年9月2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8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9、投票方式的选择: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需提交股东会表决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于2025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4、本次股东会第1项、第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需持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方式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9月1日(开会前一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 3、现场登记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4、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通讯非现场方式登记时,相关登记材料应不晚于2025年9月1日(开会前一天)下午5:00送达登记地点,须于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络方式。 5、特别提醒: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提前(2025年9月1日17:00前)与公司联系,未提前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 6、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邮编:100102 电话:010-64700268 传真:010-64700268 联系人:马黎阳、韩程程 会议费用: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遇网络投票系统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11; 2、投票简称:京蓝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议案编码如下表所示: ■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2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其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会需要本人(本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公司)认可其在该次股东会代本人(本公司)签署一切文件的效力。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时止。 1.委托人名称: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4.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 5.受托人姓名: 6.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7.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注: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2025年月日; 若委托人未对以下提案作出具体表决,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是;□否; 委托人对下述提案表决(请在每项提案的“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下单选并打“√ ”):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筹资结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京蓝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旧兴华”)拟与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泰投资”)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围绕次氧化锌粉采购开展,个旧兴华委托融泰投资垫资代采次氧化锌粉,所采原料运送至个旧兴华厂区,个旧兴华将次氧化锌粉用于生产,待生产出成品且销售完成或支付期限届满(以先到之日为准)后向融泰投资支付原料货款。本次供应链采购垫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成本不超过年化10%。同时京蓝科技对根据该《合作协议》下的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 3.法定代表人:李庆伟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所属行业:锡冶炼(C3214) 6.注册资本:6000万元 7.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 8.成立日期:2000-06-14 9.营业期限:2007-06-13 至 2040-06-13 10.经营范围:瓦斯灰、瓦斯泥(高炉炼铁废渣)资源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股权结构: ■ 1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个旧兴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3.主要财务数据: ■ 注:(1)2024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上市公司并表数据。(2)其他有关交易标的情况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购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14.被担保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17033N 法定代表人:何吁名 乙方: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 负责人:李庆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开展次氧化锌粉贸易业务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本次业务合作主要围绕次氧化锌粉采购开展,乙方委托甲方垫资代采次氧化锌粉,所采原料运送至乙方厂区,乙方将甲方采购的次氧化锌粉用于生产,待生产出成品且销售完成或支付期限届满(以先到之日为准)后向甲方支付原料货款。 1.合作金额:根据乙方生产经营核定,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为乙方代采原料所发生的垫资余额(即甲方已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元)。 2.合作期限:1年,合作期内,甲方为乙方循环进行次氧化锌粉代采。 3.资金成本:年化10%,以实际占用甲方资金在双方贸易业务中进行核算。 4.担保措施:由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京蓝科技法定代表人马黎阳同步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相关担保范围及甲方具体权益将通过另行签署的《公司担保合同》与《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予以明确。 5.乙方货款支付期限: (1)甲方代采购的原料运送至乙方厂区后20-25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已发生产品销售回款,则需在销售回款后次日,按照销售回款金额70%支付货款;上述回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在原料到厂之日起60日内予以补足。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2)乙方支付甲方货款的期限均不得晚于该批次代采原料送达乙方厂区之日起60日内;逾期未付款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 6.乙方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甲方采购计划及生产计划,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相应《采购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对外开展代采。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在收到乙方原料需求计划后,及时组织采购原料,完成次氧化锌粉采购贸易。 1.2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货物到厂验收。 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甲方代采货物用于生产经营的具体计划、生产状况,并随时知悉生产成品的销售状况。 1.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废料不得出厂区。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在销售中的应收款项回收以及货物的及时销售。贸易过程中的磅差、品位差以及上下游点价及价格波动、货物质量、货物滞留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2乙方负责对甲方代采购原料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货物装卸费、过磅费。甲方为乙方代采货物的相关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化验费、运输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 2.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以及与甲方的年度贸易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提出原料需求计划以便于开展贸易。双方签订单笔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收到下游回款后须及时将该笔款项对应的原料采购款支付给甲方。 2.5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若未按约定回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任何新采购计划,并向乙方提起违约诉讼。若乙方生产出产品后不进行销售且未在规定时间回款,需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仓库进行监管,因此产生的运输、装卸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6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代采原料进行验收。代采原料送达乙方厂区后,并通过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的,乙方不得拒绝购买该批货物或提出任何质量异议。 2.7若乙方未履行回款义务且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网银U-KEY进行控制。并对乙方厂区内的货物、设备、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的优先处置权,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其项目合作情况以及商业机密严格保密,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 四、有效期限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2025年【】月【】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可解除协议。 2.此协议履行终结后,若甲乙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则另行签订协议,条款将按照新签协议执行。 3.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对于乙方在终止日前已提取货物但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到期的代采批次货款(含本金及资金使用费),乙方仍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且延期违约金仅自该笔款项实际应付日起算。乙方如不能按期结清甲方的垫资的全部货款及资金使用费,则余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延期违约金及资金使用费计算。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采购供应商后,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次氧化锌粉签订购销合同;因乙方拒绝签订合同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与代采供应商的相关合同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代采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逾期款项1%。的日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逾期货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拟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17033N 法定代表人:何吁名 乙方(担保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28号)A307-24-019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126976973E 法定代表人:马黎阳 为确保甲方与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锌业)签订的编号为HHRT-JY-KJ-2025-XHXY-Zn001的《合作协议》,以及甲方与兴华锌业、甲方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根据该《合作协议》签订的相关氧化锌混合物或次氧化锌粉购销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为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为: 1.兴华锌业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氧化锌混合物或次氧化锌粉采购,或低于贵公司成本价进行采购,给甲方造成的资金占用成本费用和货物减值损失(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主债务”); 2.甲方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以下简称“上游债务人”)签订的上游《采购合同》项下,该原材料生产商的供货义务(以下简称“上游主债务”); 3.甲方与兴华锌业签订的下游《采购合同》项下,兴华锌业的货款支付义务(以下简称“下游主债务”)。 第二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1.甲方与兴华锌业签订的《合作协议》项下: (1)《合作协议》主债务; (2)兴华锌业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向贵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合作协议》项下兴华锌业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2.贵公司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签订的上游《采购合同》项下: (1)该原材料生产商未履行上游主债务发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上游《采购合同》项下原材料生产商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3.贵公司与兴华锌业签订的下游《采购合同》项下: (1)下游主债务; (2)兴华锌业未履行下游主债务发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下游《采购合同》项下兴华锌业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4.甲方主张上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自任意一期《合作协议》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的有效性 5.1 兴华锌业、原材料生产商(以下合称“债务人”)因《合作协议》及上、下游购销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本担保合同不因任一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而受影响或失效; 5.3 本担保合同不因债务人和乙方之间、债务人及乙方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而受影响或失效。 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提供本保证的资格和能力。 6.2 乙方清楚地知道兴华锌业、原材料生产商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合作协议》项下拟开展业务的规模、范围等情况; 6.3 乙方对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自愿接受; 6.4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需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6.5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担保债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任意一期《合作协议》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务; 7.2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主合同履行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债务。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经书面通知后,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4担保期间,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未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主债权本金金额的,乙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毕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起失效。 乙方承诺:已就本合同担保事项等《公司章程》或《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证监会的全部机构取得决议或通过审批,并办理相应信息公开、披露程序。若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乙方应按担保金额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合同其他部分或全部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而无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或扫描件有效,当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个旧兴华围绕氧化锌粉采购进行供应链融资有利于满足其后续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本次为个旧兴华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公司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整体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9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9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5.8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0 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债务逾期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被担保对象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业胜”)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担保额度的预计审议通过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上市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99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9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5.87%。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的情形,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业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云南业胜综合授信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以及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履约保证顺利进行,发挥子公司的融资功能,便于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经营资金计划,现拟为云南业胜向当地有关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融资授信额度9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年审议本类事项的股东会之日止。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在办理具体融资担保业务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25年8月13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议案》。该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业胜有色金属提炼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3795151039L 3.法定代表人:赵熙宇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所属行业: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 6.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7.注册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新桥镇高家庄 8.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2006年10月23日至2036年10月23日 10.经营范围:工业及城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矿产品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股权结构: ■ 1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云南业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四、担保协议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新的履约担保协议,2025年履约担保金额和方式等条款将在授权范围内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合同为准。 五、董事会对担保的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六、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额度的预计审议通过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99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9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5.8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债务逾期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马伊莎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补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意见 经审阅马伊莎女士的简历和相关材料,马伊莎女士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同意提名马伊莎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马伊莎女士简历 马伊莎,女,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1年-2005年任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2006年-2009年任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2010年-2013年自主创业 2013年至今任云南丹彤集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伊莎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黎阳先生系堂兄妹关系,与公司非独立董事马仲伟系叔侄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马伊莎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