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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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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近日,公司收到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c144192507080016428】,约定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5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17,5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25,0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姚静波 注册资本:15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高中低压管道配件、XF双向空气马达阀门执行器的制造,冷作、金属切削加工,管件、管材、阀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新峰管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52,691.91万元,净资产36,190.57万元,资产负债率31.32%;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507.99万元,利润总额-36.76万元,净利润101.5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5年3月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48,545.38万元,净资产35,937.94万元,资产负债率25.97%;2025年1-3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174.74万元,利润总额-226.43万元,净利润-251.4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新峰管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1、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违约及影响甲方债权安全事件的处理 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或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的事件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要求乙方或债务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立即按所有未偿还融资本息的100%缴纳/补足保证金; (3)要求乙方另行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担保; (4)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并收回主合同项下债权或解除主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5)扣收乙方在甲方或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国债账户等)中的资金用于受偿债权,乙方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扣收款项与授信业务约定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甲方系统挂牌汇率折算还款金额; (6)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7)就乙方财产提前采取保全措施; (8)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7、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0,0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0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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