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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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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43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1人,代表股份255,267,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3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1,783,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5人,代表股份63,484,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6人,代表股份63,628,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4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5人,代表股份63,484,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656,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6%;反对322,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28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17,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6%;反对322,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6%;弃权28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
  2、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653,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3%;反对3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2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14,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3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0%;弃权2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曾雨竹、秦忠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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