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2025-036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8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彭文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陆建忠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王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总工程师代春阳先生、财务总监谢红军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1为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且中小投资者统计已剔除董监高。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娜女士、孙振先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2025-037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 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魏东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魏东超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股东代表董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魏东超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魏东超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魏东超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选举职工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和民主选举,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选举魏东超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魏东超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附件1: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附件1: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1、魏东超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生,大连理工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毕业。2004年至2006年任大连船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工程师;2006年至2012年10月历任天津渤油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部工程师、经营部合同经理、项目管理部副经理、采办部经理;2012年10月至今历任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办部经理、经营部经理、董事、总裁助理、职工代表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东超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