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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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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5-37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会议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4,637,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9人,代表股份17,709,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5人,代表股份732,346,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3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075,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1,06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弃权200,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87,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57%;反对1,06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1%;弃权200,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2%。
  审议通过。宣刚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提案2.00 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113,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3%;反对9,031,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3%;弃权20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2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45%;反对9,031,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23%;弃权20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2%。
  审议通过。
  提案3.00 审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09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72%;反对9,044,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0%;弃权203,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1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77%;反对9,044,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89%;弃权203,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4%。
  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畅、姜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5-38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职工
  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程桂松先生的辞职申请,程桂松先生由于内部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一职,辞去董事职务后,程桂松先生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程桂松先生辞去非独立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产生影响。
  二、补选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选举程桂松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程桂松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本次补选职工代表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人数为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程桂松简介
  程桂松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10月生,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厦门大学EMBA,北京大学MBA学历,中级会计师。先后在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工作,历任综合部经理、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2014年9月加盟华孚,历任资金经营中心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程桂松先生未持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程桂松先生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7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7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7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8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7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挺主持。
  3. 本次股东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4,637,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09,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2%。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58,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2,346,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3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31,075,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1,069,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弃权20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387,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57%;反对1,06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1%;弃权2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2%。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723,113,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3%;反对9,031,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3%;弃权201,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25,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45%;反对9,031,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23%;弃权201,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2%。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723,098,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72%;反对9,044,7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0%;弃权203,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1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77%;反对9,044,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89%;弃权20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4%。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刘 畅
  _____________
  姜 瑶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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