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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第二期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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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12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第二期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5]MTN27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接受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中期票据注册,注册金额为人民币40亿元,该额度有效期自通知书出具日起2年(以下简称“注册有效期”),并可分期发行。 本公司已于2025年4月完成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详见本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近日,本公司于上述注册额度内完成2025年度第二期科技创新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 本公司关联方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购,最终获配金额为人民币0.3亿元。 本次发行详情及有关文件请见中国货币网(https://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https://www.shclearing.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5-12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年8月7日,控股子公司南通健嘉与南通农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由南通健嘉向南通农商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25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同日,控股子公司健嘉医疗(系南通健嘉之间接控股股东)与南通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南通健嘉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南通健嘉的另一方股东南通康健将质押其持有的南通健嘉30%股权并按所持权益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2、2025年8月7日,健嘉医疗与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二》,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汕头健嘉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9年3月31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不超过人民币55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汕头健嘉的另一方股东欧瑞康复将质押其持有的汕头健嘉49%股权并按所持权益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3、2025年8月7日,健嘉医疗与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三》,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西安健嘉于2025年3月17日至2029年3月17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西安健嘉将抵押其部分自有设施设备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4、2025年8月7日,控股子公司扬州健嘉与扬州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由扬州健嘉向扬州农商行申请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25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6日。同日,健嘉医疗(系扬州健嘉之间接控股股东)与扬州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四》,约定由健嘉医疗为扬州健嘉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扬州健嘉将抵押其部分自有设施设备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5、2025年8月8日,控股子公司复星安特金与成都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复星安特金向成都农商行申请人民币9,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具体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同日,本公司(系复星安特金之间接控股股东)与成都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五》,约定由本公司为复星安特金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复星安特金已质押其持有的复星雅立峰全部股权、复星安特金的4名自然人股东已质押其持有的复星安特金股权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6、2025年8月8日,控股子公司美中互利与北京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由美中互利向北京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日,本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六》,约定由本公司为美中互利于上述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会已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25年3月14日、2025年6月2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另行批准。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自2024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时(即2025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时或任何股东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时止,本集团可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4,8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1、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股东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截至2025年8月8日,该已获批担保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1 ■ 2、被担保方2 ■ 3、被担保方3 ■ 4、被担保方4 ■ 5、被担保方5 ■ 6、被担保方6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由健嘉医疗为南通健嘉向南通农商行申请的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南通健嘉依约应向南通农商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一》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二》 1、由健嘉医疗为汕头健嘉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9年3月31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不超过人民币55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汕头健嘉依约应向交通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应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5、生效:《保证合同二》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 (三)《保证合同三》 1、由健嘉医疗为西安健嘉于2025年3月17日至2029年3月17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西安健嘉依约应向交通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应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5、生效:《保证合同三》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 (四)《保证合同四》 1、由健嘉医疗为扬州健嘉向扬州农商行申请的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扬州健嘉依约应向扬州农商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四》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五》 1、由本公司为复星安特金向成都农商行申请的人民币9,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复星安特金依约应向成都农商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五》自2025年8月8日起生效。 (六)《保证合同六》 1、由本公司为美中互利向北京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美中互利依约应向北京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六》自2025年8月8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且被担保方限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 根据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8月8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393,074万元3,约占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0.64%;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发生的担保。 截至2025年8月8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释义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 (1 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 (2 根据股东会授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尚有余额未使用的,该等余额可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不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 其中外币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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