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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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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5-37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7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军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5人,代表股份66,542,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868,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1人,代表股份1,67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人,代表股份1,676,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1人,代表股份1,67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5%。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335,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0%;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00%;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78%;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2%。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32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3%;反对2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356%;反对2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83%;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1%。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32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9%;反对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9%;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595%;反对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9%;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6%。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32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0%;反对1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851%;反对1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38%;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军、叶慧慧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5-38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召开了六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选举王地灵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六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职工董事王地灵简历 王地灵,男,1988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11年 7 月至 2015年5月在安纳达担任金红车间工艺技术员、车间主任助理。2015年6月至 2016年5月任金红车间副主任。2016 年6月至2024年5月历任金红车间主任、钛一车间主任、钛二车间主任、生产部部长。2024年6月至今任公司钛一车间主任。 王地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 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1991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8月7日14: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7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64,868,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87%。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1名,代表股份1,67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5%。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95名,代表股份66,542,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72%。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335,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0%;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6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00%;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78%;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32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3%;反对2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356%;反对2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83%;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32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9%;反对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9%;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595%;反对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9%;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32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0%;反对1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851%;反对1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38%;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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