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度第三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8月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2025年度第三次开放期定为:2025年8月11日-9月5日,共计20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具体办理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M为申购金额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滨江大道518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具体网点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名录。 本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基金自变更为“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7 2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7.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7.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7.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7.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7.7咨询方式: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8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 北交所上市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本公司后续成立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基金”)将按照各自基金合同的约定,在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参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投资。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 今后,本公司旗下新增基金如果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投资北交所上市的股票,届时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北交所上市股票投资,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基金因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所带来的风险:北交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普遍具有初创性、技术新、研发投入大、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相对于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北交所上市企业的经营风险、盈利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等整体上更为突出,且在北交所投资还存在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等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 基金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体现“更早、更小、更新”的特点,但其高成长性与高风险并存。企业因多处于成长期,市值规模偏小,对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的依赖性相对更高,企业的客户集中度高、财务稳定性较低,应对外部冲击能力相对较弱,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股价波动风险 首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其次,北京证券交易的制度规则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可能导致在此交易的股票股价波动较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日常交易涨跌幅限制为30%(较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更宽松)。所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股价波动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信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成立起即实行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个股存在更高的退市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股票退市可能会给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5、系统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均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个股相关性相对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企业和上市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申购、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