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8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设I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8月8日起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I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对相应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名单
  ■
  二、增加I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5年8月8日起,上述基金新增I类基金份额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变,并对I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具体如下:
  ■
  上述基金新增的I类基金份额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其中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I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亦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外)。
  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I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
  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上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余基金份额类别的登记机构保持不变。
  投资者可自2025年8月8日起,办理I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I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由于在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方可办理转换业务,除暂不开通转换业务的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外,上述基金的I类基金份额可以办理与本公司旗下由本公司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份额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上述基金新增I类基金份额后,其中部分基金原有各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简称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上述基金增加I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上述基金增设I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8月8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增加I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7日
  附件:
  1、《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5、《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6、《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7、《鹏华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银行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鹏华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鹏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8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鹏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机器人ETF鹏华”。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5年8月12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 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4.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的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3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或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7日
  
  
  鹏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5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8月7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5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7日
  
  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广东电力市场完善燃气机组市场关键机制的公告
  一、基础设施基金基本信息
  ■
  二、涉及的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
  ■
  三、事项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预计持续时间及其依据
  2025年8月5日,收到运营管理机构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转来的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完善广东电力市场燃气机组市场关键机制的通知》(广东交易〔2025〕191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广东省天然气发电可持续运营发展,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完善广东电力市场燃气机组关键机制意见的复函》(粤发改能源函〔2025〕1309 号)等有关要求,经政府部门批复同意,对广东电力市场燃气机组市场关键机制进行完善。
  《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如下五项措施:
  (1)调整燃气机组市场准入范围。省内燃气电厂上网电量(不含自备电厂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省内燃气自备电厂可自主选择进入市场作为市场代购电源。
  (2)取消燃气机组变动成本补偿机制。市场化燃气机组不再执行变动成本补偿标准机制,即不再按照机组批复上网电价与市场参考价0.463 元/千瓦时之差计算变动成本补偿。
  (3)完善气电天然气价格传导机制。对大鹏机组、关停机组和燃气自备电厂外的市场化燃气机组应用气电天然气价格传导机制。
  (4)优化气电参与现货市场出清机制。根据气电天然气价格传导补偿标准调整电力市场交易模型,进一步优化气电运行调度。
  (5)加强燃气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结合系统运行需要,调度机构实施日内抽查和考核。
  上述措施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调整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5〕1254 号)关于调整气电机组容量电价政策同步实施。
  四、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基金项下的项目公司,即深圳市东部电力有限公司100%持有的东部电厂(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包含三台燃气机组(为使用澳大利亚进口合约天然气的配套气电机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即“大鹏机组”),合计装机容量为117万千瓦。
  《通知》关于“取消燃气机组变动成本补偿机制”的措施对本项目有直接影响。此前,本项目批复上网电价为0.484元/千瓦时(含税),享受0.021元/千瓦时(批复上网电价与市场参考价0.463 元/千瓦时之差)的变动成本补偿电价。根据《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本项目不再享受以上变动成本补偿电价,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项目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同时,根据《通知》关于“调整燃气机组市场准入范围”的措施,省内燃气自备电厂可自主选择进入市场,有利于增加燃气发电量市场供给;取消燃气机组变动成本补偿机制、完善气电天然气价格传导机制、优化气电参与现货市场出清机制和加强燃气机组并网运行管理有利于市场化燃气机组通过市场机制合理疏导成本变化、加强规范经营,促进广东省气电中长期健康发展。敬请投资者理性看待,注意投资风险。
  本披露事项已经运营管理机构确认。
  五、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将持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用好同期开始实施的调整后容量电价政策,争取获得足额容量电费,尽量缓释取消燃气机组变动成本补偿机制后的经营业绩影响;同时科学制定经营策略和电力市场交易策略,努力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水平,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七、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与投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清洁能源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同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波动。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