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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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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5-065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2025年5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本次回购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上述回购于2025年7月实施完毕,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520.06万股A股回购股份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71,986,293股变更为966,785,693股。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相应将注册资本由971,986,293元修改为966,785,693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请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5年8月5日起45日内,工作日8:30-17:00
  3、联系人:徐 看、郑思涵
  4、联系电话:0510-80505999
  5、传 真:0510-80505199
  6、电子邮箱:Web@weifu.com.cn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邮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5-06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高科”或“公司”)拟将已发行的172,380,00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转换上市地并以介绍方式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已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053)。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在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公司聘请了财务顾问、保荐人、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并要求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承诺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文件,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在披露交易方案和董事会决议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了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作出决议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即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7月18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三)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威孚高科A股及B股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自查范围对象不存在买卖威孚高科A股及B股股票的情形: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7月18日),通过二级市场自营业务累计买入威孚高科A股股票11,036,227 股,卖出威孚高科A股股票10,831,991股。本次交易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母公司华泰证券自营部门之间已建立良好的隔离墙制度。上述自营部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完全为其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及对威孚高科的投资价值判断而做出的市场化行为。
  2、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人员存在如下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
  ■
  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吴柏熹已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进行上述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方案相关内幕信息,未参与本次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对于本次方案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存在向他人及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方案内幕信息的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或指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基于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买卖股票行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方案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方案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2、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方案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作出决议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人员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5-06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8月4日(周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8月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8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5年8月4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荣斌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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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
  3、关于聘任本次H股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5、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逐项审议)
  6.01、修订《公司章程》
  ■
  6.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
  6.0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
  6.04、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
  7、关于制定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逐项审议)
  7.01、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
  7.02、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
  7.03、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
  8、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9、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吕浸仰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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