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8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修订。
  ■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中仅涉及“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表述、部分“监事会”描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条款序号、援引条款自动顺延,以及进行了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无实质性修订的,不在对比表中列示。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相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附后。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附件: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并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及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及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5-050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
  1、本次股东会将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提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累计投票制。
  2、本次股东会将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等提案,提案1.00生效是提案2.00、3.00生效的前提,只有议案1.00表决通过,其他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才能生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大会届次: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
  2.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大会审议议案
  ■
  (二)相关事项说明
  1、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5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5-05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5-05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2025-055)、《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056)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公告》(2025-057)。
  2、上述提案1.00、2.00、3.00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提案1.00生效是提案2.00、3.00生效的前提,只有议案1.00表决通过,其他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才能生效。
  上述提案4.00、5.00、6.00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4、提案7.00、8.00分别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独立董事成员。应选非独立董事5人、独立董事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累计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上述候选人当选条件:
  ①等额选举议案,候选人得票总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②差额选举议案,候选人得票总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且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事项
  (一)出席通知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25年8月14日前将出席会议的通知送达本公司,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传真方式送达通知。通过邮寄方式的通知以本公司收到日期为准。
  (二)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3、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无需登记。
  (三)登记时间:2025年8月14日9:00至17:00。
  (四)登记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本公司办公楼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蕙鑫
  联系电话:0391-2535596 传真:0391-2535597
  联系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 邮编:454005
  电子邮箱:jzwfzqb@163.com
  (六)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相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请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召集本次股东会并提交大会提案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12
  2、投票简称:万方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提案7.00、8.00均为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为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如提案7.00,采用差额选举,应选人数为5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选5位进行投票,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8.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8月1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 - 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于该大会上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下列指示对股东会所列议案进行投票,如无指示,则由代理人酌情决定投票。
  ■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持股数:
  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之时
  委托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5-051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要求,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对《公司章程》等制度相应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和修订。
  ■
  ■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