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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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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5-02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时间及方式: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9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会议定于2025年8月1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董事会成员通过现场及网络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4、会议的主持人及列席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5、会议召开的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子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25-025《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
  关联董事朱斌先生、焦崇高先生、胡川先生因在股东单位任职,回避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25-026《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公告》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
  关联董事朱斌先生、焦崇高先生、胡川先生因在股东单位任职,回避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25-027《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7项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内容。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25-028《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部分议案的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可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含)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占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1/2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等。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类型的事项,适用本条规定: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2、3、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财务指标中较高者计算适用标准,并适用本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并适用本条规定;如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委托理财”事项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并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除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同一类别的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确定权限。
  对累计计算的交易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半年度与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子邮件或者电话;通知时限为3天,全体董事同意的可豁免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当天会议通知并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或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召开可以采用现场和电子通信方式。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返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九条第(四)项或第(六)项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5-026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化集团”)等。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销售商品、采购原材料、接受劳务等业务。
  1、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2025年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发生销售商品、采购原材料、接受劳务等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87,442.79万元。关联董事朱斌先生、焦崇高先生、胡川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2、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2025年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增加42,487.46万元,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调整为329,930.25万元。关联董事朱斌先生、焦崇高先生、胡川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3、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议案》。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对此前审议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补充。预计2025年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增加22,510万元,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调整为352,440.25万元。关联董事朱斌先生、焦崇高先生、胡川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因调整而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此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交易事项为日常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调整情况:(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昊华海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关联方介绍:昊华海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企业负责人:王霄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4楼13室,主营业务范围:贸易经纪、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采购代理服务、金属矿石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2、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及最终控制方控制。
  3、履约能力分析: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4、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总资产32,095万元,净资产1,806万元,营业收入1,465万元,净利润1,187万元。
  (二)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1、关联方介绍: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新,注册资本:47,000万元,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红星村,主营业务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2、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及最终控制方控制。
  3、履约能力分析: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4、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总资产110,213万元,净资产58,855万元,营业收入54,426万元,净利润-3,272万元。
  (三)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怡生园分公司
  1、关联方介绍: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怡生园分公司,负责人:陈亮,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左堤路北小营段5号院内,主营业务范围:会议及展览服务、住宿服务等。
  2、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及最终控制方控制。
  3、履约能力分析: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4、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总资产61,740万元,净资产59,230万元,营业收入2,971万元,净利润-2,336万元。
  (四)中化共享财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1、关联方介绍:中化共享财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峰,注册资本:12,500万元,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666号1幢二层208-022室,主营业务范围:许可项目:代理记账、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
  2、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及最终控制方控制。
  3、履约能力分析: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4、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总资产14,711万元,净资产13,049万元,营业收入1,677万元,净利润8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行业价格标准;无可适用的行业标准的按所在地市场价格执行。公司对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各关联企业签署协议均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将按各项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签署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协议内容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服务等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对此发表了审核意 见:
  (1)公司与相关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属于正常业务往来。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本次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征询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部分议案的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5-02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
  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同时,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及监事会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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