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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悦康药业 股票代码:68865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富颍路70号院内五楼503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富颍路70号院内五楼50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1:菏泽三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1 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2:菏泽峰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9 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3:菏泽锦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8 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4:菏泽和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0 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5:菏泽景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3 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6:菏泽智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2 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7:菏泽汇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5 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240国道新经济产业园A3座A区-1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8: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富颍路70号院内五楼504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富颍路70号院内五楼504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9:于鹏飞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菏泽三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菏泽峰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3、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菏泽锦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四)菏泽和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五)菏泽景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六)菏泽智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七)菏泽汇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八)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九)于鹏飞 1、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基于谨慎考虑,将公司实际控制人于伟仕先生、马桂英女士、于飞先生、于鹏飞先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以及实际控制人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于鹏飞先生,作为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认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悦康药业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以及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所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股份或权益相关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为180,240,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45,447,5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为153,740,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为218,947,5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6%。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涉及的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2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9%。 京悦永顺持有的公司2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于2025年7月14日10时至2025年7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29户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上述司法拍卖已按期进行。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显示,京悦永顺持有的公司2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已经全部由12名自然人拍得。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近日,京悦永顺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京02执恢18号)并转达上市公司,前述司法拍卖成交的26,500,000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完成后,京悦永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为153,740,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从40.05%降至34.1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从54.54%降至48.6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暨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悦康药业累计冻结股份数量为5,670,6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于鹏飞先生在2025年6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7,442股,增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01%。除前述增持以及此次因冻结股票被公开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伟仕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三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剑铭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峰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晓慧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锦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梦雨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和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伟仕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景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飞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智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彩云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汇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晓明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伟仕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于鹏飞 2025年7月3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如有)。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义务披露人: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于伟仕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三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剑铭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峰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晓慧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锦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梦雨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和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伟仕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景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飞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智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彩云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菏泽汇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晓明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伟仕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于鹏飞 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5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悦永顺”)在办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其持有公司的36,098,192股已解除司法冻结。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京悦永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53,740,120股,被冻结股数5,670,654股。 一、本次解除冻结的股份原冻结情况 公司已对京悦永顺持有本公司的41,768,846股股份被冻结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本次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解除冻结的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京悦永顺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京02执恢18号),并转达公司。京悦永顺所持公司股份因司法拍卖的26,500,000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暨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京悦永顺被冻结的36,098,192股份已经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司法拍卖过户登记完成前,京悦永顺所持公司股份冻结情况 ■ 2、司法拍卖过户登记完成后,京悦永顺所持公司股份冻结情况 ■ 二、本次解除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京悦永顺持有的公司36,098,192股股份已解除司法冻结,剩余冻结股份数量5,670,6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6%,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4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暨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悦永顺”)持有的公司2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所致。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京悦永顺持有公司股份为180,240,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5%。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245,447,5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4%。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京悦永顺持有公司股份为153,740,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6%。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为218,947,5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6%。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司法扣划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据此,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已将上述减持限制规定告知本次股票拍卖成交的所有竞买人。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京悦永顺持有的公司2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于2025年7月14日10时至2025年7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29户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上述司法拍卖已按期进行。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显示,京悦永顺持有的公司2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已经全部由12名自然人拍得。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京悦永顺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京02执恢18号)并转达公司,前述司法拍卖成交的26,500,000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完成后,京悦永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为153,740,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从40.05%降至34.16%。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从54.54%降至48.66%。 ■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司法扣划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据此,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除此之外,本次拍卖完成后,买受人后续减持股票需要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时买受人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将上述减持限制规定告知本次股票拍卖成交的所有竞买人。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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