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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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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微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27038 债券简称:国微转债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微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7038;债券简称:国微转债
  2.回售价格:100.212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报期: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9日
  4.回售有效申报数量:15张
  5.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8月4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8月5日
  7.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一、本次“国微转债”回售的公告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2日、2025年7月23日、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25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国微转债”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关于“国微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关于“国微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关于“国微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关于“国微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关于“国微转债”回售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提示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期内选择将持有的“国微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212元/张(含息税),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9日。
  二、本次“国微转债”回售的结果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国微转债”回售的结果
  “国微转债”回售期已于2025年7月29日收盘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回售付款通知》,“国微转债”本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15张,回售金额为1,503.18元(含息税)。
  公司已根据有效回售的申报数量将回售资金足额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8月5日。
  (二)本次“国微转债”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国微转债”回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股本结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产生实质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国微转债”回售的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未回售的“国微转债”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回售付款通知》及《回售资金到账情况查询表》。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公告编号:2025-074
  债券代码:127038 债券简称:国微转债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部分董事、监事未按要求出席股东大会,部分独立董事未做述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不规范。2022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主体名称披露错误;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支出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年度报告中账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 《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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