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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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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3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179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7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15:00在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930人,代表股份总数559,522,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11%,均为截止至2025年7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533,02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8人,代表股份数26,49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7,245,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0%;反对2,02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222,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71%;反对2,02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1%;弃权2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7,197,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3%;反对2,038,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3%;弃权2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32%;反对2,038,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26%;弃权2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9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0%;反对2,347,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5%;弃权2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8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753%;反对2,347,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5%;弃权2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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