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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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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通控股
  股票代码:60017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00号6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550号海洋大厦26楼
  一致行动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23-25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23-25楼
  一致行动人: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湛江市霞山区宝港大道8号湛江港大厦办公楼第三层
  通讯地址:湛江市霞山区宝港大道8号湛江港大厦办公楼第三层
  一致行动人: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消防站4楼401、402、404房
  通讯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消防站4楼401、402、404房
  一致行动人: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海员路97号1001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海员路97号1001房
  一致行动人: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寨上西路200号
  通讯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寨上西路200号
  一致行动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
  通讯地址: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
  ■
  (三)一致行动人中理外轮
  ■
  (四)一致行动人中联理货
  ■
  (五)一致行动人中外运船务
  ■
  (六)一致行动人中外运裕丰冷冻
  ■
  (七)一致行动人营口港集团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中外运集运与招商港口、中理外轮、中联理货、中外运船务、中外运裕丰冷冻、营口港集团均受同一主体招商局集团控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中外运集运与招商港口、中理外轮、中联理货、中外运船务、中外运裕丰冷冻、营口港集团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的控股股东为招商轮船,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中外运集运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中外运集运的控股股东招商轮船的基本情况如下:
  ■
  注: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20日,招商轮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6,926.7851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例为0.8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等回购股份尚未注销。该等股份注销完成后,招商轮船的注册资本将变更为807,453.8502万元人民币。
  中外运集运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的控股股东为布罗德福国际,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招商港口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招商港口的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的控股股东为湛江港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中理外轮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中理外轮的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的控股股东为汕头港口,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中联理货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中联理货的控股股东汕头港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的控股股东为中外运华南,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中外运船务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中外运船务的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的控股股东为中外运裕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中外运裕丰冷冻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中外运裕丰冷冻的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大连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营口港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营口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招商轮船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招商港口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招商港口的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理外轮外,中理外轮的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联理货外,中联理货的控股股东汕头港口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外运船务外,中外运船务的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外运裕丰冷冻外,中外运裕丰冷冻的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外,营口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外运集运主要经营外贸集装箱运输服务,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做强航运主业,增值延伸服务,力争成为有重要影响力的航运服务供应商。
  自成立以来,中外运集运业务不断拓展,服务网络覆盖中国沿海主要港口至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菲律宾、越南、泰国、印度等地的多条集装箱班轮航线。
  中外运集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二)招商港口
  招商港口的主营业务包括港口投资、港口运营、港口物流和智慧科技,是全球领先的港口投资、开发和运营商,位于全球港口运营商第一方阵,已于中国沿海主要枢纽港建立较为完善的港口网络群,所投资或者投资并拥有管理权的码头遍布香港、台湾、深圳、宁波、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漳州、湛江、汕头等枢纽港,并成功布局六大洲,包括: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南美洲和北美洲等地区。
  招商港口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三)中理外轮
  中理外轮是一家在湛江口岸经营船舶理货业务的专业公司。中理外轮的前身为1961年由交通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湛江分公司,2007年11月28日经交通部批准,原公司改制成为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现中国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合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中理外轮主要从事港口理货业务: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货物及集装箱的理货、理箱;集装箱装、拆箱理货;货物计量、丈量;船舶水尺计量;监装、监卸;货损、箱损检验与鉴定;出具理货单证及理货报告;理货信息咨询等相关业务;商品取样服务。
  中理外轮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四)中联理货
  中联理货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港口理货、检验检测服务等业务。
  中联理货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五)中外运船务
  中外运船务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内贸及港澳航线货物运输等业务。
  中外运船务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中外运裕丰冷冻主要从事干货箱、冷藏集装箱及相关制冷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提供农产品保鲜技术服务;集装箱堆存、保管、清洗、修理及集装箱货物存储、集拼、分拨等相关业务。
  中外运裕丰冷冻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七)营口港集团
  营口港集团主要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包括提供港口的装卸、仓储、代办货物包装、水路运输等服务;此外还从事普通商品住宅及其配套商业地产的开发、销售及服务。
  营口港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招商港口
  ■
  (三)中理外轮
  ■
  (四)中联理货
  ■
  (五)中外运船务
  ■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
  (七)营口港集团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控股股东招商轮船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港口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为布罗德福国际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及其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及其控股股东汕头港口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为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为大连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控股股东招商轮船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及其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及其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及其控股股东汕头港口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
  注:持股比例为营口港集团/大连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根据相关投资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7月11日向安通控股发出《关于持有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后续增持计划的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202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7.2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3.20元/股(含本数)。具体情况详见安通控股于2025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安通控股50,876,231股股份,增持比例为1.20%。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安通控股634,729,09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5.00%。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完成的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安通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安通控股的发展需要对安通控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或有下一步的计划安排,可能导致安通控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述增持计划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外运集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中外运集运承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招商轮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由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
  2、2025年7月11日,招商轮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安通控股50,876,231股股份,增持比例为1.2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外运集运持有安通控股333,742,322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7.89%。其中,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33,333,334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0.79%)股份系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取得;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82,908,988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1.96%)系通过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资管”)协议转让取得;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39,000,000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0.92%)及178,500,000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4.22%)系通过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新股票宝33号”)协议转让取得。前述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安通控股分别于2025年7月12日、2025年7月15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上述大宗交易已完成;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股份转让协议》仍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能否取得该批准存在不确定性;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上述协议转让以及中外运集运与招商港口、国新股票宝33号的上述协议转让均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收购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59,479,008.61元。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资金均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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