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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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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7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临时董事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祖训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顿灿先生、森德敏因公出差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在套期保值业务期间内,公司任一时点所需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董事张晓东先生、顿灿先生、森德敏先生、王萍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董事何乔关女士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董事何祖训先生与何乔关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6票回避,此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张晓东先生、顿灿先生、森德敏先生、王萍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董事何乔关女士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董事何祖训先生与何乔关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6票回避,此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⑩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草案)》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⑾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激励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张晓东先生、顿灿先生、森德敏先生、王萍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董事何乔关女士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董事何祖训先生与何乔关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6票回避,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6、《关于终止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2)。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8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为临时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李琦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设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能有效控制套期保值的业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5-090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483.9012万股的1.62%。其中首次授予6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1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unnan Shennong Agricultural Industry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普照海子片区14-06-1#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祖训
  注册资本:52,483.901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34380
  成立日期:1999年8月9日
  上市日期:2021年5月2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粮食收购;动物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蔬菜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谷物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种植限区外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何祖训,副董事长何乔关,董事张晓东、顿灿、王萍,职工董事森德敏,独立董事罗薇、陈旭东、田俊。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李琦,监事柳莉芳、范晔。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人,分别是:总经理何祖训,副总经理张晓东,副总经理顿灿,副总经理何昕阳,董事会秘书蒋宏,财务总监舒猛。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回购已累计回购股份6,580,59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25%,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79,984,079.0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目前回购方案尚在实施过程中。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483.9012万股的1.62%。其中首次授予6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1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经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实际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93.98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8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343.9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483.9012万股的2.56%。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核实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19人,占公司2024年底全部在职员工3,335人的比例为12.56%,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3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68元的50%,为每股17.3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89元的50%,为每股14.95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17.35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生猪屠宰量”指生猪代宰数量及生猪自营屠宰数量总值;“养殖完全成本”指商品肥猪养殖成本加分摊的各项费用。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生猪屠宰量”指生猪代宰数量及生猪自营屠宰数量总值;“养殖完全成本”指商品肥猪养殖成本加分摊的各项费用。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或未完全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聚焦于生猪产业链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集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和生鲜猪肉食品销售等业务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生猪屠宰量增长率和养殖完全成本。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事宜。
  2、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售期满后,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因《公司法》《管理办法》修订涉及本激励计划中监事会履职事宜,待公司治理结构比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之后,按规定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职务变更的按本激励计划对剩余服务期间该新岗位所应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剩余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的数量,董事会可以决定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超过该数量的差额部分,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17.31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5年9月初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促进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9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规避生猪价格及饲料原料价格大幅度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拟以自有资金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猪、农产品等期货、期权的套期保值业务
  ● 交易品种: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猪、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玉米、豆粕、豆油等)期货、期权合约
  ● 交易工具: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
  ● 交易场所: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 交易金额: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入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用来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但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是集饲料加工、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等全产业链的企业,国内生猪价格及饲料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使公司主营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为规避生猪价格及饲料原料价格大幅度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猪、农产品等期货、期权的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拟利用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进行套期保值,预期管理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公司每年生产预期所需主要原材料的用量及每年预计的生猪出栏量。生猪、玉米、豆粕等产品相关的期货合约价格与公司日常出栏生猪价格、采购的相关原料价格等有高度相关性,存在风险互相对冲的经济关系。公司将对生产中所需原材料预期采购量进行适当比例的买入套期保值,预计可以实现降低综合采购成本的效果;对生猪的计划销量、库存量进行适当比例的卖出套期保值,预计可以实现锁定部分产品利润的效果。
  (二)交易金额
  预计在套期保值业务期间内,公司任一时点所需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1、交易场所: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2、交易品种: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猪、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玉米、豆粕、豆油等)期货、期权合约。
  上述衍生品业务均为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交易工具,涉及的场外交易对手均为拥有丰富业务经验和服务能力的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3、交易工具: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
  本次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至(四)项。
  (五)交易期限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业务授权
  在上述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董事会授权期货决策小组、期货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交易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期货决策小组在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三、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有效管理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风险,特别是减少原料价格大幅下跌时较高库存带来的跌值损失,降低因原料价格急剧上涨时市场货源紧张无法快速建库的机会损失。但套期保值在开展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套期保值交易需要对价格走势作出预判,并且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幅度不同,如果价格预测错误或者基差出现变化的程度超过预期值,从而带来风险。
  2、流动性风险:如果相关品种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交易损失。
  3、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4、政策风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内部业务流程、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项措施切实有效且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同时也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且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材料相关性最高的商品期货品种。
  3、公司以自己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会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将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对保证金的投入比例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及时平仓规避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与岗位牵制机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公司将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6、公司审计部定期及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五、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规避生猪价格及饲料原料价格大幅度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利用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提升公司防御风险能力。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设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能有效控制套期保值的业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5-091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进行了修订。
  4、2025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上证上审〔2025〕100号《关于受理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该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5、202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就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申请的审核意见:“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6、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将上述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自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该事项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关于终止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等因素后作出的决策,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尚需上交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上交所的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5-092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8月14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8月14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8月14日
  至2025年8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分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5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登记时间
  2025年8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2、登记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法
  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传真、邮件办理登记:
  3.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3.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3.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参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不发礼品和车费
  3、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董事会办公室
  4、邮政编码:650051
  5、会议联系人:蒋宏、李栋兵
  6、电话:0871-63193176
  7、传真:0871-63193176
  8、邮箱:zqb@ynsnjt.com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8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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