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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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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炸药地面站实现无0类专用生产设备;工业炸药生产线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工房(含中转站台)、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接触危险品的工序、工业雷管装配生产线接触基础雷管和成品雷管的工序现场实现无固定岗位操作人员。二是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企业应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生产过程全流程数据采集与管控。三是加快智能化改造。持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推动安全、成熟、可靠人工智能技术及装备在民爆生产线的应用,形成一批“数字孪生+”“人工智能+”“扩展现实+”等智能场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民爆生产线及仓储系统自动化、信息化改造项目,实施该项目为顺应行业政策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以及本质安全水平。
  2、爆破服务业务由“单一外包”向“矿山总承包”方向发展
  在矿山开采服务领域,提供包括民爆器材产品销售、配送、爆破、采掘运输等在内的矿山爆破作业一体化模式已成为国际上矿山开采领域最为成熟的服务模式。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广东宏大(002683.SZ)、易普力(002096.SZ)、江南化工(002226.SZ)、保利联合(002037.SZ)等爆破服务业务收入领先的企业均采用了提供涵盖矿山基建剥离、钻孔爆破、矿物分装与运输等全流程服务在内的矿山总承包一体化发展模式。
  2023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指出: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2、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根据上述政策要求,矿山总承包单位及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为同一家企业。公司过往爆破服务业务受限于资质等级和资金实力,主要为客户提供民爆物品管理、钻孔、爆破作业实施、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等服务。在新的行业政策要求下,公司需由单一承接爆破作业模式向矿山总承包与爆破作业并重的模式转变。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壶化爆破取得了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使其具备了承接大型矿山总承包业务的资质。本次募投项目中的矿山工程机械设备购置项目能有效提升壶化爆破的采掘、运输能力,打造涵盖“矿山基建剥离、爆破方案设计、民爆物品提供、钻孔、爆破作业、矿物采掘、分装运输”在内的矿山总承包一体化服务模式,缩小与同行业领先企业的差距。
  3、政策鼓励民爆企业积极“出海”
  工信部2025年2月发布的《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提出:推动民爆企业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矿山、高铁、电力等企业“走出去”为牵引,支持优势民爆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开展一体化服务。鼓励民爆企业积极开发国际市场,扩大工业电子雷管等民爆产品出口规模。
  公司持续重视海外市场的开发,产品已远销澳大利亚、蒙古国、缅甸、柬埔寨、赞比亚、老挝、俄罗斯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2023年以来,公司对澳大利亚等地客户的起爆具销售数量持续上涨,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新建年产2,000吨起爆具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将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契机提升出口规模,同时为公司其他民爆物品以及爆破服务业务扩充境外客户资源。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提升公司生产及仓储环节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提升行业本质安全
  本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公司民爆生产线及仓储系统自动化、信息化改造项目,拟通过购置自动化及信息化设备对公司多条民爆物品生产线进行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同时对部分民爆物品仓库进行改造,通过在生产线及仓库的关键部位装备高清摄像头和巡检机器人等,提升生产、装卸过程规范操作的实时监测、智能预警能力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升公司生产效率、满足行业政策提出的生产线自动化升级要求、提升生产及仓储过程中的自动化及信息化水平,实现生产、仓储过程的操作实时监测、自动预警等目标,提升公司的本质安全水平。
  2、提升爆破服务业务一体化服务能力,顺应行业发展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爆破服务业务收入及盈利能力稳步提升,但与行业领先企业仍存在较大差距。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爆破服务业务收入领先的企业均采用了涵盖矿山基建剥离、整体爆破方案设计、爆破开采、矿物分装与运输等全流程服务在内的一体化发展模式。
  矿山工程机械设备购置项目的实施能够极大增强公司爆破服务业务的综合服务能力,充分把握行业发展契机做大做强爆破服务业务,提升公司的整体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
  3、缓解起爆具产能不足的现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部分用于新建年产2,000吨起爆具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生产的起爆具将主要用于出口,目前澳大利亚等海外市场对公司起爆具的需求量较大,且销售毛利率较高。该项目达产后将扩大公司境外销售收入规模,并逐步带动其他民爆物品的境外销售,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4、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
  公司自2020年首发上市以来,为顺应民爆行业通过兼并重组持续提升行业集中度的政策要求,积极并购工业炸药生产企业等民爆资产,已先后累计投入资金超6亿元,同时累计现金分红(含现金回购)已超2.62亿元。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仅为1.72亿元,而流动负债余额已达到4.29亿元,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小,短期偿债压力大。公司本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和提高利润水平,有助于公司增强竞争实力、抓住市场机遇、提高经营业绩。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民爆物品,并为客户提供特定的工程爆破解决方案及爆破服务,本次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助于公司提升在民爆物品生产及爆破服务领域的竞争优势及市场份额、提高民爆产品的产能和生产效率,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由于上述项目对资金需求较大,且公司的资金规模有限,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7,165.23万元,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公司的项目发展需求,若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相比于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拥有足够的长期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稳健性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方式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国防科工局审查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①“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按照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总股本200,000,000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0,000,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②“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7月25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18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收购资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民爆生产线及仓储系统自动化、信息化改造项目”“矿山工程机械设备购置项目”“新建年产2,000吨起爆具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超过30%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均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同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国防科工局审查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满足未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的运营资金需求,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而提升盈利能力与经营稳健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择期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证券市场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6年3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8,595.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按照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总股本200,000,000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0,000,000股(含本数)。假设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达到上述发行上限。该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1.8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896.00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4年基础上分别按照以下三种假设进行测算:1)2025年、2026年与2024年持平;2)2025年比2024年增加10%,2026年比2025年增加10%;3)2025年比2024年下降10%,2026年比2025年下降10%。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
  注: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项目实施到投产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每股收益、扣非后每股收益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遵照实施,明确了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积极落实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助力公司业务发展
  董事会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使用,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未来的股东回报。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一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促进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票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但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已公布的公司股票激励行权条件除外;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继续保证公司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台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新规定,且本承诺函上述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Huhua Group Co., Ltd.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经济开发区化工路1号)
  ■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3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研究 3
  (一)民爆生产线及仓储系统自动化、信息化改造项目 3
  (二)矿山工程机械设备购置项目 8
  (三)新建年产2,000吨起爆具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11
  (四)补充流动资金 13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14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1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5
  四、结论 15
  为充分发挥企业经营优势,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支撑点,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壶化股份”)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8,59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研究
  (一)民爆生产线及仓储系统自动化、信息化改造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拟对公司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现有5个民爆生产点的生产线及民爆物品库房进行自动化、信息化改造,项目总投资为20,580.06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9,120.00万元,投资建设期24个月。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智能设备、信息化设备等对现有民爆生产线及库房进行自动化、信息化改造。
  本项目建成后,将大幅提高公司生产的自动化、智能化及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生产经营效率,进而打造“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工厂,以适应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发展要求,满足工信部2025年2月发布的《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提出的“2027年底,民爆产品无人化生产线广泛推广应用,高危险性生产工房、工序现场实现无固定岗位操作人员”等行业政策要求。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实施主体
  本项目拟对公司现有的主要民爆生产线通过购置自动化、信息化设备进行系统化改造,改造完成后,达到高危险性生产工房、工序现场无固定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业政策要求。同时,提升生产线和仓库的信息化水平,实现生产、仓储过程全流程数据采集与管控,达成《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提出的“到2027年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3级及以上的企业超过5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90%”的政策目标。
  本项目由5个子项目构成,各子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由全资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采用母公司向该子公司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实施募投项目,对于由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采用母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提供借款的形式实施募投项目。
  3、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为20,580.06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9,120.00万元。
  4、项目建设的效益分析
  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不涉及增加生产线的核准产能,不单独产生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及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
  5、项目用地、项目备案、环评等报批事项
  本项目不涉及新征用地,本项目具体实施地点为各子项目实施主体现有生产线及库房所在地。截至本报告公告日,项目备案、环评手续(如需)正在准备过程中。
  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顺应主管部门对民爆生产线的技术改造要求
  2025年2月,工信部发布了《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该意见对民爆生产企业的生产线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到2027年底,所有产品生产线和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实现无0类专用生产设备;工业炸药生产线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工房(含中转站台)、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接触危险品的工序、工业雷管装配生产线接触基础雷管和成品雷管的工序现场实现无固定岗位操作人员。二是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企业应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生产过程全流程数据采集与管控。三是加快智能化改造。持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推动安全、成熟、可靠人工智能技术及装备在民爆生产线的应用,形成一批“数字孪生+”“人工智能+”“扩展现实+”等智能场景。
  公司现有的民爆生产线已不能完全满足《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提出的最新要求,若不能按照政策要求实施自动化、信息化改造,面临着生产线不能延续取得生产许可的风险,因此该项目实施具备必要性及迫切性。
  (2)有效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民爆物品因为其易燃易爆的产品特性,其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受到工信部、公安机关等行业主管机构的严格管理。在生产环节,民爆物品的危险工序较多,为降低生产环节风险,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要求生产企业提升生产线自动化生产水平,减少危险工序的操作人员数量。
  2018年11月,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号),明确要求:2020年底前,将危险等级为1.1级的工业炸药生产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压减至6人(含)以下、工业炸药制品生产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压减至9人(含)以下;2022年底前,将工业雷管生产线装配工房内直接接触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压减至6人(含)以下。生产线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延续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
  2021年11月,工信部发布的《“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进一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单条工业炸药生产线所有危险等级为 1.1级工房(含中转站台)现场操作人员总数不大于 3 人。新建(改建、扩建)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接触危险品的现场操作人员总数不大于 3 人,新建(改建、扩建)单条工业雷管装配生产线接触基础雷管和成品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不大于 3 人,且单个工业雷管装配工房接触基础雷管和成品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总数不大于 6 人。2025 年底前,所有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生产线均应达到上述定员要求。
  2025年2月,工信部发布的《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到2027年底,所有产品生产线和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实现无0类专用生产设备;工业炸药生产线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工房(含中转站台)、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接触危险品的工序、工业雷管装配生产线接触基础雷管和成品雷管的工序现场实现无固定岗位操作人员。
  生产线的自动化、信息化改造一方面可提高生产过程的标准化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对生产线各关键节点的温度、压力、电流、流量和液位等重要指标进行监测,自动分析数据信息,判断异常状况,能有效提升公司民爆生产线的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同时伴随操作人员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人员伤亡风险亦将大大降低,从而有效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3)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
  技改完成后,生产线的自动化及信息化水平大大提高,可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减少生产人员数量,节约生产过程中的人工成本。同时通过在生产线及仓库的关键部位装备高清摄像头和巡检机器人等,提升生产、装卸过程规范操作的实时监测、智能预警能力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7、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本项目实施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民爆行业产品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建筑和石油等领域,尤其在基础工业、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丰富的矿产资源以及持续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民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我国倡导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加大海外工程投资力度,有助于民爆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公司积累了足够的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
  公司长期致力于民爆行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星化工、壶化爆破以及控股子公司全盛化工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公司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星化工的技术中心均被认定为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另外,公司与北京科技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北大学等多家高校开展了产学研合作。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储备了足够的开展该项目所需的技术和人才。
  (3)项目实施具备品牌和客户基础
  公司深耕民爆行业多年,凭借先进的民爆器材生产和爆破技术、快速的响应能力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形成了“民爆器材研发、生产、销售及爆破服务”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已与大量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品牌基础和客户基础。
  (二)矿山工程机械设备购置项目
  1、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拟通过购置钻机、装药车、挖掘机、运输车等爆破作业及采掘运输设备,提升公司爆破服务业务的综合服务能力,该项目总投资为40,713.74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16,000.00万元,投资建设期3年。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实施主体
  本项目拟为公司现有及未来潜在的矿山总承包项目购置钻机、装药车、挖掘机、运输车等爆破作业及采掘运输设备。项目建成后,公司预计将新增承接3个年产240万吨的露天石灰石骨料矿山总承包项目、1个年产120万吨及1个年产240万吨的地下铁矿总承包项目、1个年产60万吨的地下铝矿总承包项目的矿山总承包能力,具体以未来实际承接的项目类型及数量为准。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从事爆破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壶化爆破,待募集资金到位后采用母公司向壶化爆破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实施该项目。
  壶化爆破现阶段提供的爆破服务主要为民爆物品管理、钻孔、爆破作业实施、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等,该业务模式已不能适应“爆破作业不得单项外包”的行业最新政策要求,亟需购置采掘运输设备提升公司爆破业务综合服务能力,打造“矿山基建剥离、爆破方案设计、民爆物品提供、钻孔、爆破作业、矿物采掘、分装运输”在内的矿山总承包一体化服务模式。
  3、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为40,713.74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16,000.00万元。
  4、项目建设的效益分析
  经测算,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年均可实现营业收入60,660.00万元,净利润5,438.98万元,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项目用地、项目备案、环评等报批事项
  本项目不涉及新征用地,本项目为向爆破服务业务客户提供“钻爆运”一体化服务,此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为各客户的矿山所在地。截至本报告公告日,项目备案、环评手续(如需)正在准备过程中。
  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顺应爆破作业不得专项外包的行业政策要求
  2023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指出: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2、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根据上述政策要求,矿山总承包单位及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为同一家企业。公司过往爆破服务业务受限于资质等级和资金实力,主要为客户提供民爆物品管理、钻孔、爆破作业实施、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等服务。在新的行业政策要求下,公司需由单一承接爆破作业模式向矿山总承包与爆破作业并重的模式转变。
  (2)顺应爆破业务一体化的行业发展方向
  在我国露天矿山开采领域未形成整体外包服务市场之前,拥有采矿权的大中型露天矿山业主多采用自主开采方式进行矿山采剥,投入大量资金配置采剥设备,自建队伍进行爆、剥、装、运等作业,投入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较低。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稀缺性日益明显,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安全、环保、资源节约意识不断增强,露天矿山业主越来越倾向于集中从事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矿山资源储备和开发领域。同时,出于经济性、专业化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考虑,露天矿山业主主动将露天矿山采剥环节的业务大量整体外包给露天矿山采剥服务商。而且,露天矿山采剥服务商在爆破技术、行业资质、开采设备、项目运营方面具备突出优势,可有效解决安全问题,从根本上满足了露天矿山业主的需求,从而使露天矿山采剥服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在矿山开采服务领域,提供包括民爆器材产品销售、配送、爆破、采掘运输等在内的矿山爆破作业一体化模式是目前国际上矿山开采领域最为成熟的服务模式。在国内,伴随国内政策积极鼓励矿山企业采取涵盖爆破、采掘、运输等服务在内的矿山总承包运营模式,以及近年来国内大型爆破服务企业的一体化服务能力逐步提升,矿山总承包业务模式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3)增强壶化爆破的一体化服务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爆破服务业务收入及盈利能力稳步上升,但与行业领先企业仍存在较大差距。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爆破服务业务收入领先的企业均采用了涵盖矿山基建剥离、钻孔爆破、矿物分装与运输等在内的矿山总承包一体化发展模式。
  该项目的实施能够极大增强公司爆破服务业务的综合服务能力,充分把握行业发展契机做大做强爆破服务业务,提升公司的整体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
  综上,该项目的实施具备必要性。
  7、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顺应了行业发展方向,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质
  2023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该项目的实施顺应了行业政策要求及行业发展方向。
  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壶化爆破,壶化爆破目前同时拥有工程爆破壹级资质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经公开信息查询,壶化爆破为山西省内仅有的三家同时拥有工程爆破和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之一。在矿山总承包单位及爆破服务单位必须为同一家企业的行业政策要求下,公司具备了承接矿山总承包业务的先天优势。
  (2)公司已具备实施爆破、采掘、运输等爆破服务一体化项目的成功经验
  2014年,壶化爆破承接了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为该项目提供铁矿石挖运服务,并先后购置了40余台套挖机、运输车辆等专用设备。该项目持续到2019年,2014年至2019年,该项目累计产生营业收入1.35亿元。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采掘、运输服务经验,具备了实施“钻爆运”一体化服务的能力。
  (3)公司爆破一体化服务项目储备丰富
  在行业政策推动及壶化爆破自身业务积累的共同作用下,2024年以来,壶化爆破的矿山总承包业务快速增加,先后承接了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垂阳石灰石矿智能化矿山建设及生产运营总承包项目、万荣县安达白云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开采240万吨白云岩生产线建设项目(露天开采)工程总承包项目、万荣县万安石料有限公司年开采16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线建设项目(露天开采)工程总承包等。鉴于公司资金实力有限且该等矿山已有现成的采掘运输设备,公司过往对承接的矿山总包项目中的采掘运输服务一般通过租赁矿山现有设备等方式实施,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购置采掘、运输设备,有助于提升公司承接新开矿山的总承包业务,并提高矿山总承包业务的利润率。
  (三)新建年产2,000吨起爆具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1、项目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拟通过建设厂房、购置自动化生产设备建成一条年产2,000吨起爆具的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为6,928.77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5,975.00万元,投资建设期18个月。该项目的实施能够提升公司起爆具产能,缓解公司目前起爆具产能严重不足的困境。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实施主体
  本项目拟通过建设厂房、购置自动化生产设备建成一条年产2,000吨起爆具的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顺科技,待募集资金到位后采用母公司向安顺科技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实施该募投项目。
  3、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为6,928.77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5,975.00万元。
  4、项目建设的效益分析
  本项目达产后,预计年新增营业收入10,122.02万元、净利润3,841.94万元,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项目用地、项目备案、环评等报批事项
  本项目不涉及新征用地,拟在安顺科技位于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林坛镇野狸岗村西北、东古佛村北的自有土地上实施。截至本报告公告日,项目备案和环评手续(如需)正在准备过程中。
  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缓解公司起爆具产能严重不足的现状
  本次拟建设的年产2,000吨起爆具生产线项目,为发行人的第三条起爆具生产线。发行人在2013年建成了首条年产800吨起爆具生产线,多年来,以稳定的产品质量,优质的售后服务,赢得了用户信赖。自2023年起,海外市场对起爆具需求增长较快,发行人产品供不应求,原本拥有的800吨起爆具产能已无法满足出口业务需求。2024年1月,发行人开建了年产1,500吨的起爆具生产线项目,该条产线于2025年1月通过验收并开始批量生产。公司目前起爆具合计年产能为2,300吨,目前起爆具海外市场需求量较大,公司现有在手订单数量已超出公司起爆具全年核准产能,亟需提升起爆具产能。
  (2)提升公司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
  本次拟建设的年产2,000吨起爆具生产线项目投产后生产的起爆具将主要用于出口,目前澳大利亚等海外市场对公司起爆具的需求量持续增长,且销售毛利率较高。该项目达产后,预计将年新增营业收入10,122.02万元、净利润3,841.94万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收入及利润规模。
  (3)带动公司其他民爆业务的海外销售
  工信部于2025年2月发布的《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明确提出:(1)推动民爆企业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矿山、高铁、电力等企业“走出去”为牵引,支持优势民爆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开展一体化服务。(2)鼓励民爆企业积极开发国际市场,扩大工业电子雷管等民爆产品出口规模。
  该项目达产后,有助于大幅提升公司的出口业务规模,同时借助于起爆具销售,拓展公司的电子雷管、工业炸药、爆破服务等业务的海外客户,持续丰富公司销售的地域分布,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7、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公司具备项目实施的成功经验,具备相应的人员及技术储备
  公司目前拥有起爆具产能2,300吨,该项目为现有产品的产能扩建项目,公司成立以来就致力于民爆物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对起爆具产品已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生产、销售经验及充足的人才和技术储备,有助于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
  (2)公司在手订单储备充足
  2025年初至今,公司新签起爆具销售合同的销售数量已超2,700吨,新签合同销售数量已超过公司起爆具的全年核准产能,该项目的实施具备了充足的销售订单支撑。
  (四)补充流动资金
  1、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拟使用17,5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为减少国内民爆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提升国内民爆企业的综合实力及全球化竞争力,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长期以来积极鼓励行业内的企业兼并重组,对生产规模小、安全水平低的民爆企业则逐步淘汰。如工信部2016年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83 号)及2025年2月发布的《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出鼓励行业内企业兼并重组,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
  为顺应行业通过兼并重组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的发展趋势,公司自2020年首发上市以来积极并购行业内的其他工业炸药生产企业、民爆物品流通企业等,通过并购显著提高了公司的工业炸药产能及炸药生产点的销售覆盖范围,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利润规模也是稳步增长。公司自2020年首发上市以来,并购民爆资产已先后累计投入资金超6亿元,同时累计现金分红超2.62亿元。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仅为1.72亿元,而流动负债余额已达到4.29亿元,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小,短期偿债压力大。
  此次补充流动资金不仅能够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状况,使得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大大降低,并在缓解流动资金短缺压力的同时,降低财务费用和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有助于增强公司竞争实力、抓住市场机遇、提高经营业绩。因此,本项目具有必要性。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科学测算和合理调度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该部分资金投放的方向、进度和金额,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在资金支付环节,公司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审批权限进行使用。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民爆生产线及仓储系统自动化、信息化改造项目”“矿山工程机械设备购置项目”“新建年产2,000吨起爆具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将有所提升,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降低,财务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财务状况将更加稳健,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效益的逐步释放将提升公司运营规模和经营效益,从而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公司的现实情况和战略需求,具有切实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将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从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XX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X年XX月XX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
  (本报告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千元/元列示)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6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人民币8.22元,募集资金合计411,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余额368,000,000.00元,已于2020年9月14日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累计发生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70,400,964.78(不含税),上述募集资金扣除股票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0,599,035.22元,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9月14日“XYZH/2020BJGX0807”号报告审验。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2,740.10万元,系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用于支付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1.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之差异
  (1)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和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之间差异原因
  项目实施期间,通过优化工艺、生产线维修重复利用,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节约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和管理,降低了项目总支出。
  (2)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电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及配套综合楼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之间差异原因
  公司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募投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严格管控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支出,通过对生产设备进行选型优化、升级以及竞价谈判减少了设备采购投入。随着募投项目的持续开展,公司在项目实施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项目实施效率得到提升,公司通过合理调度各项资源,间接压缩了部分项目支出。另外,截至2025年3月31日,项目尚余部分用于支付项目尾款的募集资金还未实际投入。
  电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及配套综合楼建设项目承诺投资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差异较大,除实施过程中成本节约及部分尾款尚未支付以外,由于2023年-2024年数码雷管芯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价格发生较大下滑,综合考虑风险及收益性,公司计划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该项目的第三期工程,未来若市场向好,公司将以自有资金继续实施三期工程。
  (3)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扩能改造和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之间差异原因
  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之间差异原因系项目终止,未实际开展投资,项目终止的具体原因详见“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改造部分已完工,计划投资1,280.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547.15万元,实际投资与承诺之间差异原因系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的风险控制下,加强了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成本费用控制,节约了项目总支出。
  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之间差异原因系项目终止,未实际开展投资,项目终止的具体原因详见“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2021年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终止情况:
  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终止“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扩能改造和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改造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并于2021年10月13日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具体变更原因如下: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终止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前承诺投资金额为4,984.00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14.63%。该募投项目主要变更原因系:1)根据工信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要求,到2022年,将全面淘汰普通工业雷管,全力推广使用数码电子雷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产品品种结构做出重大调整,数码电子雷管将取代普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等传统产品。基于上述原因对应的高强度高精度导爆管雷管自动装配生产线和高精度延期药研发及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究,对公司技术发展影响不大,不再需要对其深入研究和加大投入;2)利用原有建筑资源,合理配备研发条件。因《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全面推行实施,公司按照政策对工业雷管产能进行了调整,空闲出部分生产工房,该等工房原设计均为抗爆间室设计,本质安全性好,生产设备齐全,经过技术改造后可完全满足起爆药自动化生产线和军民融合产品的研发需求,做到充分利用资源、节省投资、满足科研需求的目的;3)因地制宜匹配资源,提升重点研发项目能力。公司主要进行设计研发,不需要大型试验场所。根据不同研发项目,充分利用外部合作方试验研发平台和经验,提升实际研发能力。
  (2)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扩能改造和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改造项目终止
  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扩能改造和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改造项目募前承诺投资金额为3,280.00万元,已投入金额为547.15万元,未投入部分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8.02%。该募投项目的主要变更原因系:1)壶化股份子公司阳城县诺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对阳城周边市场调研时,当地政府有意向新建年产12万方大型采石场,完全适用于现场混装爆破作业,炸药年用量预估计在6,500吨左右。此采石场项目后因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将晋城市纳入“2+26”城市大气污染重点监管范围,迟迟未得到审批;2)当地政府原计划投资约20亿元,建设年产800万吨露天煤矿开采项目,预计年可用7,500 吨现场混装炸药,该露天煤炭开采项目后因土地权属和环境污染治理等诸多原因,未得到审批。
  2021年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对项目预定达到的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
  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募前承诺投资金额为13,947.83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40.95%。该项目矿点于2013年由山西省国土厅批复,列入长治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方案。该矿点经壶关县自然资源、应急、环保、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晋庄镇政府、北掌村委确认审核,经壶关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将该矿点列入出让计划。并请示长治市政府将“壶关县晋庄镇北掌村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列入“长治市矿业权公开出让计划”。因国家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批复未完成,导致项目进度延期。
  2022年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终止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1月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实施新项目及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并将所有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电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
  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募前承诺投资金额为13,947.83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40.95%。该募投项目的主要变更原因系国家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迟迟未完成批复。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数码电子雷管全面推广应用的发展机遇,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经综合考虑,终止该项目。
  2024年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延期的议案》。
  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为5,213.91 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15.31%。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分三期工程,一期工程 “一条电子雷管全自动生产线、配套成品转运设施”、二期工程 “一条电子雷管全自动生产线”已完成,三期工程“电子雷管辅助引火元件自动化生产线”已完成设备定制,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同一时期公司筹划的建设项目较多,导致整体计划延后,公司拟将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10月调整至2025年6月。
  2025年1-3月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河北天宁化工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变更“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电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金额,除预留尚未支付的工程设备尾款1,937.41万元外,共计11,809.25万元用于收购河北天宁化工有限公司。
  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为5,213.91 万元,已投入金额为1,628.26万元,拟投入金额为1,821.49万元,未投入部分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5.18%;电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为18,163.73万元,已投入金额为8,667.96万元,拟投入金额为115.92万元,未投入部分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27.54%。上述项目主要变更原因系适应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和现阶段发展需求以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4.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其他用途
  本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活期储蓄或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截至2025年3月31日,闲置募集资金累计实现的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合计为17,002,184.61元。
  5.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
  截至2025年3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937.41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5.69%。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原因系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电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尚未结算完毕,预计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将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的工程尾款。
  6.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本公司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屯留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实施,截至2025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为-283.5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的20%,主要原因系膨化硝铵炸药近年来销售竞争加剧,销售价格偏低且毛利率较低。此外,近年来屯留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的部分客户信用减值风险较高,导致信用减值损失增加。
  四、认购股份资产的运行情况
  本公司前次发行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内容比较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其他
  本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一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健全和完善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稳定、可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及《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一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三)本规划的制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一2027)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相关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及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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