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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5-030 |
|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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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上午 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志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5人,代表股份258,704,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5,971,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0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3人,代表股份12,73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3人,代表股份12,73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3人,代表股份12,73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344,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反 对3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3,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51%;反对3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05%;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4%。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71,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反对5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9,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48%;反对5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50%;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沈高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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