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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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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了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高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网下申购。悍高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重大关联方。悍高集团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43元/股,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公司旗下浦发银行、国信证券托管的公募基金参与悍高集团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相关信息如下:
  ■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正式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公募基金的公告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资管”)已就旗下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详见“一、产品变更信息”)变更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分别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5年6月24日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安排,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7月25日,前述中信证券资管旗下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
  ■
  (二)《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要点包括:
  1、变更产品名称、简称、代码等基本信息;
  2、变更产品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产品投资经理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
  4、将产品类型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5、变更产品存续期为“不定期”;
  6、调整产品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具体调整详见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中《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
  7、调整估值方法,包括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8、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机构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已在中信证券资管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及于2025年6月19日发布的《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大集合产品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变更注册后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7月25日),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原《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7月2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变更注册后的公募基金。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已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2、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上述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其他重要提示
  1、对于在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该计划份额将默认结转为相应变更后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投资者在相应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对于设置最短持有期的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同享受该红利的对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对于原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华夏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25年7月25日起,其登记机构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计划份额持有人需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方可进行华夏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原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原销售机构查询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开立情况,如截至 2025年7月25日,份额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未查询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成功开立记录或未查询到华夏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在线客服咨询有关账户开立事宜。特别提示各位份额持有人,如未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为份额持有人开立功能受限的基金账户办理份额登记,后续只有进行账户确认等相关手续后,才能查询或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根据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及中信证券资管后续发布的延长存续期公告)
  1、中信证券财富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由“中信证券财富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财富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徐君维”变更为“华夏基金旗下基金经理卢少强”。
  (四)变更产品类型
  由“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五)变更产品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7月31日”变更为“不定期”。
  (六)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新增“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调整投资限制比例。
  (七)调整投资策略
  对应新增的投资品种,补充“公募REITs投资策略”、“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
  (八)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2、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由“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李天颖”变更为“华夏基金旗下基金经理武文琦”。
  (四)变更产品类型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变更产品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变更为“不定期”。
  (六)变更登记机构
  产品登记机构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七)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新增“信用衍生品”,并增加相应的投资限制。
  (八)调整投资策略
  对应新增的投资品种,补充“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调整信用资产相关投资策略。
  (九)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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