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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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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数量为20,559,2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7%;解除限售股东共计1名。 2、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于2022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取得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90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胜股份”)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湘先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82,962股,发行价格为20.04元/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22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限售期等具体情况如下: ■ (二)股份发行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调整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完成后,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时总股本199,929,25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131637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2092股。李建湘先生认购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14,682,962股变更为20,559,218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79,114,08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89,958,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3%;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89,155,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7%。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建湘先生正在履行的有关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如下: (一)李建湘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自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二)李建湘先生在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时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未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和胜股份股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和胜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将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和胜股份股票,包括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票及通过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也不存在减持和胜股份股票的计划; 3、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 4、本人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5、本人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和胜股份所有,本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李建湘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法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李建湘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李建湘先生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0,559,218股,占公司2025年7月18日总股本的7.37%。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名(涉及账户共1户),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 注:上述变动前股本情况为截至2025年7月18日的股本结构,最终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和胜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限售股份明细表和股本结构表; 4、保荐人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5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胜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和胜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90号),和胜股份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湘先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82,962股,发行价格为20.04元/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22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限售期等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完成后,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时总股本199,929,25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131637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2092股。李建湘先生认购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14,682,962股变更为20,559,218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79,114,08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89,958,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3%;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89,155,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7%。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李建湘先生正在履行的有关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如下: (一)李建湘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自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二)李建湘先生在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时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未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和胜股份股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和胜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将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和胜股份股票,包括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票及通过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也不存在减持和胜股份股票的计划; 3、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 4、本人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5、本人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和胜股份所有,本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李建湘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法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李建湘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李建湘先生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0,559,218股,占公司2025年7月18日总股本的7.37%。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名(涉及账户共1户),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 注:上述变动前股本情况为截至2025年7月18日的股本结构,最终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和胜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徐振宇 张啸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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