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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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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方崇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关于调整南方崇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7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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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自2025年7月22日起将调整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金额限制,由1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2)自2025年7月22日起,如个人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的申请金额合并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请金额单独计算,下同),则本公司将仅对100万元确认申购成功,超过部分本公司将有权拒绝;如个人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超过100万元,则本公司将对多笔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并逐笔累加至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申请确认成功,超过部分本公司将有权拒绝。
  (3)自2025年7月22日起,本公司将暂停接受非个人投资者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不含100万元,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的申请金额合并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请金额单独计算,下同),如非个人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超过100万元,则本公司将有权拒绝其全部申购金额。
  (4)在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他业务照常办理。
  (5)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6)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2日
  南方稳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7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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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除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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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单笔锁定3个月,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赎回费率如下:
  (1)A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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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C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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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6个月按180天计算,1年按365天计算。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6、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7、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定投业务
  1、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4、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5、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3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4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6、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 代销机构
  1、A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泰君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海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泰君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海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注: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 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2025年7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稳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南方稳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和《南方稳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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