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63 |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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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1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至2025年7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3人,代表股份792,255,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9,617,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1人,代表股份12,638,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1%。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1人,代表股份12,638,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1人,代表股份12,638,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510,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4%;反对7,437,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8%;弃权3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177%;反对7,437,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515%;弃权3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450,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8%;反对7,45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6%;弃权3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82%;反对7,45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240%;弃权3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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