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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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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家数57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4人次、纪律处分1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丁晓燕,2014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肖斌,2019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叶卫民,2002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1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2024年度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66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48万元,与上年同期持平,内控审计费用为18万元)。2025年度审计费用定价原则未发生变化,公司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协商确定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等具体事宜。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此外,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和评估,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提供的审计服务协商确定2025年度最终的年度审计费用。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 报备文件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2.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的书面文件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8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63元/份调整为20.58元/份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29元/股调整为10.24元/股
  根据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2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于2023年8月22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四)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根据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6月29日-2025年6月28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七)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8月22日上市流通。
  (八)2024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25日完成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22,862,333股调整为222,849,333股。
  (九)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32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3月6日完成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23,281,633股调整为223,198,433股。
  (十一)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223,477,233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1,179,900股,以222,297,333股为基数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1,114,866.65元(含税)。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2025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由222,297,333股调整为221,632,233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方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081,611.65元(含税)。
  202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15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7月16日。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约为0.05元/股。
  根据《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0.63元/份调整为20.58元/份。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29元/股调整为10.24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首次授予部分本次拟行权102.96万份,预留授予部分本次拟行权25.50万份,合计拟行权128.46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2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于2023年8月22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4、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根据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6月29日-2025年6月28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7、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8月22日上市流通。
  8、2024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25日完成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22,862,333股调整为222,849,333股。
  9、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5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32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3月6日完成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23,281,633股调整为223,198,433股。
  11、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
  注:1、在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的过程中,原拟首次授予的22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涉及股票期权数量2.00万份,因此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21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421.00万股。
  2、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于2024年5月24日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6.88元/份调整为20.63元/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421.00万份调整为547.3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70.00万份调整为91.00万份。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
  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人数15人,实际行权股份数量为72.41万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等待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30%。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9日,故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6月28日届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6月24日,故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6月23日届满。
  (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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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共计128.46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6月29日
  2、行权数量:102.96万份
  3、行权人数:12人
  4、行权价格:20.58元/份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为2025年6月29日-2026年6月28日,实际行权起始日根据后续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时间确定,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6月24日
  2、行权数量:25.50万份
  3、行权人数:3人
  4、行权价格:20.58元/份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2025年6月24日-2026年6月23日,实际行权起始日根据后续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时间确定,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行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2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3%。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2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于2023年8月22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4、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完成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根据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6月29日-2025年6月28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7、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8月22日上市流通。
  8、2024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25日完成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22,862,333股调整为222,849,333股。
  9、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5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32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3月6日完成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23,281,633股调整为223,198,433股。
  11、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注:1、在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的过程中,原拟首次授予的19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限制性股票股票数量合计2.00万股,因此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为17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20.00万股。
  2、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于2024年5月24日实施完毕,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0万股调整为6.5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由13.44元/股调整为10.29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8月22日,故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8月21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共计5.8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6月29日
  2、登记日:2023年8月22日
  3、解除限售数量:5.85万股
  4、解除限售人数:12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
  注:上表中不包含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5名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5万股。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5万股。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3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8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8月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沃格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8月6日
  至2025年8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该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上述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给公司。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可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务必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5日(8:00-11:30,13:30-17:00)
  (三)登记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沃格科技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投票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直接参与。
  六、其他事项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25年8月6日下午13:45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韩亚文
  (2)联系电话:0769-22893773
  (3)传真:0769-22893773
  (4)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沃格科技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8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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