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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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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2 证券简称:华北制药 公告编号:临2025-042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11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15,730,3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471,911.1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账户所持股份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85992039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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