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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合盛硅业 股票代码:603260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合盛硅业 股 票 代 码 :603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镇东公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罗立国 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 1988 号恒元广场 A 座24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罗燚 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 1988 号恒元广场 A 座24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三:罗烨栋 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 1988 号恒元广场 A 座24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出让)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罗立国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罗燚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三:罗烨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罗烨栋先生持有合盛集团57.35%股份,罗燚女士持有合盛集团24.93%股份,罗立国先生持有合盛集团17.72%股份,罗立国先生及其女儿罗燚女士、儿子罗烨栋先生合计持有合盛集团100%股权。 合盛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罗立国先生、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合盛集团受罗立国实际控制,罗燚、罗烨栋分别为罗立国的女儿与儿子,罗立国、罗燚、罗烨栋同为合盛集团的股东,因此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合盛集团、罗立国、罗燚、罗烨栋属于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合盛硅业股份的计划安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25年7月16日,合盛集团与肖秀艮签订《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合盛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8%)以人民币 43.90 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634,000,000.00 元)转让给肖秀艮。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合盛硅业股份929,105,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合盛硅业股份869,105,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肖秀艮(下称“乙方”) 2025年7月16日,合盛集团与肖秀艮签订《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乙方将按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 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双方同意,发生本款情形不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目标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43.9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634,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拾陆亿叁仟肆佰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1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3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8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1,134,000,000.00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壹亿叁仟肆佰万元整),在标的股份交割日30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计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交易税费 1.3.1 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协议和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二) 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协议生效后的5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 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在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查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三) 过渡期 3.1 自协议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2.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2.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3 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生效后45日内获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3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归还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归还。 若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应以未还款项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十五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按照协议第3.3条之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万分之十五支付资金占用费;此外,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按照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3.4.1 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3.4.2 甲方未在协议生效后的5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3.4.3 本次交易获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后30日内或经乙方同意的更长期限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3.4.4 协议签订后,出现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协议转让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出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出让方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合盛硅业的负债、未解除合盛硅业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合盛硅业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58011165。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罗立国罗 燚 罗烨栋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罗立国罗 燚 罗烨栋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罗立国罗 燚 罗烨栋 年 月 日 股票简称:合盛硅业 股票代码:603260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合盛硅业 股 票 代 码 :603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受让)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与未来增长前景的信心,故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肖秀艮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合盛硅业股份的计划安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25年7月16日,合盛集团与肖秀艮签订《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合盛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8%)以人民币 43.90 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634,000,000.00 元)转让给肖秀艮。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持有合盛硅业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持有合盛硅业股份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肖秀艮(下称“乙方”) 2025年7月16日,合盛集团与肖秀艮签订《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乙方将按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 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双方同意,发生本款情形不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目标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43.9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634,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拾陆亿叁仟肆佰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1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3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8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1,134,000,000.00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壹亿叁仟肆佰万元整),在标的股份交割日30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计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交易税费 1.3.1 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协议和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二) 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协议生效后的5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 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在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查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三) 过渡期 3.1 自协议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2.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2.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3 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生效后45日内获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3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归还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归还。 若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应以未还款项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十五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按照协议第3.3条之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万分之十五支付资金占用费;此外,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按照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3.4.1 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3.4.2 甲方未在协议生效后的5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3.4.3 本次交易获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后30日内或经乙方同意的更长期限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3.4.4 协议签订后,出现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方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女士持有上市公司6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8%,协议转让出让方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合盛硅业股份869,105,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1%;合盛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因此,协议出让方合盛集团不会失去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出让方合盛集团对协议转让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转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出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出让方合盛集团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合盛硅业的负债、未解除合盛硅业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合盛硅业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58011165。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肖秀艮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简称:合盛硅业 股票代码:603260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合盛硅业 股 票 代 码 :603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受让)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与未来增长前景的信心,故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肖秀艮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合盛硅业股份的计划安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25年7月16日,合盛集团与肖秀艮签订《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合盛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8%)以人民币 43.90 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634,000,000.00 元)转让给肖秀艮。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持有合盛硅业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持有合盛硅业股份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肖秀艮(下称“乙方”) 2025年7月16日,合盛集团与肖秀艮签订《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乙方将按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 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双方同意,发生本款情形不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目标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43.9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634,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拾陆亿叁仟肆佰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1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3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8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1,134,000,000.00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壹亿叁仟肆佰万元整),在标的股份交割日30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计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交易税费 1.3.1 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协议和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二) 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协议生效后的5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 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在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查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三) 过渡期 3.1 自协议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2.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2.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3 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生效后45日内获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3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归还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归还。 若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应以未还款项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十五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按照协议第3.3条之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万分之十五支付资金占用费;此外,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按照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3.4.1 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3.4.2 甲方未在协议生效后的5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3.4.3 本次交易获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后30日内或经乙方同意的更长期限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3.4.4 协议签订后,出现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方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女士持有上市公司6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8%,协议转让出让方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合盛硅业股份869,105,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1%;合盛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因此,协议出让方合盛集团不会失去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出让方合盛集团对协议转让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转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出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出让方合盛集团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合盛硅业的负债、未解除合盛硅业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合盛硅业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58011165。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肖秀艮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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