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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武汉金控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同上市公司价值并看好其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充分发挥长江国贸在供应链综合服务、国际及国内贸易、现代仓储物流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行业资源优势,为上市公司转型发展全面赋能,形成上市公司“一品一链一园”的全链条产业生态体系,助力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次权益变动能够有效完善长江国贸在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布局,从而加快从B端产业端向C端消费端延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国贸已出具承诺,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良品铺子股票,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国贸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者处置其在良品铺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2025年7月11日,长江国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议案; 2、2025年7月14日,武汉金控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议案; 3、2025年7月16日至17日,宁波汉意、良品投资、达永有限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收购议案。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议案; 2、相关的国资审批程序; 3、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6、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良品铺子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江国贸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0,259,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2025年7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国贸分别与宁波汉意和良品投资、达永有限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以12.42元/股的价格受让宁波汉意持有的上市公司72,239,8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01%;以12.42元/股的价格受让良品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11,970,1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以12.34元/股的价格受让达永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36,049,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9%。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国贸及宁波汉意、达永有限、良品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国贸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0,259,900股股份及对应的表决权,占其总股本的29.99%。良品铺子控股股东将由宁波汉意变更为长江国贸,实际控制人将由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变更为武汉市国资委。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协议 (一)长江国贸与宁波汉意、良品投资关于良品铺子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BMH8PC9H 法定代表人:丁震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35楼 乙方(转让方): 乙方1(转让方1):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33KC9W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汉旭艺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潘梅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0560 乙方2(转让方2):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X915G 法定代表人:杨红春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0558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在本协议(包括鉴于条款)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意义: ■ 1.2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当使用术语“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包括但不限于”。 1.3本协议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1.4援引某“条”时,如下文没有随即注明专指该条特定部分内容,则视为援引该条全部内容,而不仅是该条的某项、某段或某款。 第二条交易方案 2.1方案概述:协议各方同意,乙方1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72,239,88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18.01】%的股份)、乙方2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1,970,12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2.99%】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以现金作为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本次交易前后,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数量明细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仅指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不包括甲方持有目标公司其他的股份数量和相应持股比例,亦不包括乙方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股份数量和相应持股比例。 2.2各方确认并同意,本次交易的标的包含签署日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附有的全部股份权利和权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自交割日起,甲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则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标的股份产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的,该等孳息及权益归甲方所有。且各方确认,股份转让对价已考虑到过渡期内标的股份附带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额外款项。 第三条交易方式及价格 3.1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2股份转让价格: 3.2.1经各方协商,乙方同意将标的股份以【12.4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甲方,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045,888,2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亿零肆仟伍佰捌拾捌万捌仟贰佰】元整)。甲方同意以前述价格受让标的股份。该等转让价格为标的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未来各方不会因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等因素调整转让价格,该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3.2.2各方同意,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比例不变,标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过渡期内,若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则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作出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不变;若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则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转让价格应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作相应调整;若目标公司同时发生除权及除息事项,则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应作相应调整,且股份转让总价款亦将作出相应调整。除权、除息事项对每股价格的调整应参考下述公式计算: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每股转让价格,P0为调整前每股转让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股份转让总价款因前款约定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与本协议第3.2.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差额应在甲方支付尚未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时直接扣减。 第四条交易款项支付与交割 4.1本协议签署日,交易各方共同通知目标公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2本协议签署后,根据转让方与其股份质权人的协谈方案,受让方配合转让方与质权人签署股份解除质押事宜的相关协议,或转让方商请质权人出具无条件/附条件解押承诺函,确保乙方1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质押解除手续。 4.3本协议签署后,交易各方配合向反垄断局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4.4共管账户 甲乙双方为推进本次交易之目的,分别以各自名义开立共管账户。其中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1”),由甲方单方控制印鉴,乙方1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流水。以乙方1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2”),由甲方、乙方1共同预留印鉴,未经甲方和乙方1的付款手续,不得进行转出。 4.5第一期交易款项 4.5.1第一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100,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作为甲方签署本协议的意向金。 4.5.2甲方应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1汇入意向金¥【100,000,000.00】元。 4.6第二期交易款项 4.6.1第二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400,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亿】元整)。 4.6.2在满足以下情形的条件下,甲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向共管账户2汇入¥【400,000,000.00】元人民币: (1)本次交易价格未违反上交所关于协议转让股份成交价格的相关规定; (2)在甲方支付第二期交易款项前,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依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不利变化; (3)在甲方支付第二期交易款项前,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本协议所拟议之交易的任何政府命令; (4)在甲方支付第二期交易款项前,不存在针对乙方、乙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及/或目标公司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并且该等诉讼或者仲裁可能会限制本次交易,或对本次交易的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本次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 甲方认为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应当中止支付第二期交易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各方确认情形属实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工作,并退回甲方支付至共管账户2内的资金及其实际产生的孳息。乙方未予配合退回的,乙方按本协议第10.3款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6.3甲方汇入共管账户1、共管账户2内的第一期交易款项和第二期交易款项,仅专门用于乙方1向其所有已披露的股份质权人偿还债务,以解除乙方1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质押登记。 4.6.4甲方向共管账户2汇入第二期交易款项后三(3)个交易日内,甲方与乙方1办理共管账户2付款手续,按照本协议项下第4.2款约定,向股份质权人指定的专用账户汇入资金。自前述专用账户收到约定金额后的三(3)个交易日内,乙方1完成所有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并于完成解除质押后的三(3)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提供所有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4.7第三期交易款项 4.7.1第三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495,888,2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亿玖仟伍佰捌拾捌万捌仟贰佰】元整),其中向乙方1指定账户支付¥【347,219,309.60】元人民币(大写:【叁亿肆仟柒佰贰拾壹万玖仟叁佰零玖元陆角】),向乙方2指定账户支付¥【148,668,890.4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捌佰陆拾陆万捌仟捌佰玖拾元肆角】)作为乙方2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全部转让价款。 4.7.2登记结算公司解除乙方1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质押登记后三(3)个交易日内,各方向上交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申请。上交所就各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且受让方取得反垄断局批准(包括无条件批准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7.3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甲方按照第4.7.1款约定的金额分别向乙方1、乙方2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第三期交易款项,同时甲方和乙方1将共管账户2中的交易款项的余额(如有)转入乙方1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易款项在共管账户2中实际产生的孳息归甲方所有,乙方1配合将该等孳息返还甲方指定账户。 4.8第四期交易款项 4.8.1第四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50,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4.8.2标的股份经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后五(5)个交易日内,甲方与乙方1共同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 4.8.3自改选后的董事会按本协议中各方约定就选举董事长及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甲方向乙方1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四期交易款项。 4.9各方指定下述账户为本协议股份转让交易款的共管账户及收款账户: 4.9.1用于存放第一、第二期交易款项的共管账户,以开设共管账户一方后续书面通知为准。 自第三期交易款项的支付条件成就且共管账户余额全部汇出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1共同配合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措施。 4.9.2用于收取第三、第四期交易款项的乙方指定账号,以乙方后续书面通知为准。 4.10自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及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起30日内,乙方1合伙人同意向股东大会提交豁免申请,审议终止此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承诺。 第五条过渡期安排 5.1过渡期内,乙方享有及履行中国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章程以及目标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保证合法、合规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甲方、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的行为,并同时敦促其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出该等行为。否则,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 5.2过渡期内,乙方承诺促使目标公司涉及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作出,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管理层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3过渡期内,乙方切实履行对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正常进行,其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或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主要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5.4过渡期内,乙方承诺若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反对的,方可实施;发生前述事项的,标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具体调整详见本协议第3.2.2款约定。 5.5过渡期内,乙方承诺不支持目标公司改变现有经营状况,除正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常规操作或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所需外,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不得实施以下行为(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或由甲方引起或做出决策的除外): 5.5.1修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法律文件,改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构成和议事规则,但根据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章或证券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修改,或基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修改除外; 5.5.2进行正常业务之外的资产出售、收购、投资、转让、质押等可能影响公司资产结构和经营稳定性的行为,或签署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合同,或在正常业务以外借入资金、承担或担保任何债务、责任、义务、开支或许诺; 5.5.3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但应符合上市公司合规要求); 5.5.4制定或执行任何旨在为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或雇员支付额外的或增加的工资、薪水、报酬、养老金或其他待遇的方案(按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制定的政策正常调整薪酬或其他福利待遇的除外),或向管理人员、其他员工、雇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任何超过法定标准的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5.5.5引进任何新的管理、经营或会计方法,或对会计方法进行任何实质性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变更的除外); 5.5.6放弃任何债权、索赔权或其他权利; 5.5.7以任何方式豁免任何债务; 5.5.8以包括但不限于承债式收购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地处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等; 5.5.9为任何人就其债务、责任或义务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除外); 5.5.10变更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或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股份回购、股份分拆、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优先股(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的上述事项引起的除外); 5.5.11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并、分立、注销,以及任何新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指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包含公司正在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的除外); 5.5.12除已获得目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或符合目标公司交易惯例的日常持续关联交易之外,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5.13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无法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行动; 5.5.14对外捐赠超过100万元的; 5.5.15采取正常业务过程以外的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变动的行动。 5.6过渡期内,乙方承诺不新增标的股份的质押,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新增质押达成任何意向或协议。 5.7过渡期内,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发生注销其全部或部分库存股的情况。 5.8过渡期内,乙方保证目标公司各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非主营业务下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字号或商号。 5.9过渡期内,乙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目标公司资产/资金或进行其他任何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未经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视各自权限而定)同意与目标公司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否则,乙方应无条件地立即予以纠正及弥补,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占用事项、赔偿目标公司及甲方的损失、就关联交易定价偏离公允价值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向目标公司进行足额赔偿等。 5.10过渡期内,乙方应及时将对目标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5.11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顺利交接,甲方、乙方同意,成立过渡小组保证上市公司平稳、顺利交接,共同商议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6.1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共同维护目标公司的平稳过渡和稳健发展。在保障受让方对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保持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稳定,并引导目标公司进行企业文化的宣贯和融合。 6.2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促使目标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在保障公司运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符合国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等国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前提下,交易各方同意目标公司制定市场化运营机制,保障目标公司健康发展。 6.3目标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为九(9)人。自交割日后,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协调目标公司进行董事会改选,改选后的董事会由七(7)名非独立董事及四(4)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有权提名四(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三(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1有权提名一(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一(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时,甲方和乙方1应当对选举双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投赞成票。 6.4本次董事会改选完成后五(5)个交易日,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甲方提名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的候选人,董事长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同时,本次董事会一并审议聘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甲方和乙方1应当支持各自提名当选的董事同意聘请乙方1推荐的总经理候选人,以及聘请甲方推荐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6.5自交割日后,甲方和乙方1按本协议约定协调目标公司进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改选。 6.6甲乙承诺共同协调目标公司在交割日起一(1)个月内完成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相应修改(如需)。 第七条竞业禁止 7.1不竞争:乙方及乙方1的合伙人保证,乙方和乙方1的合伙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参股的公司除外)遵守本条约定的不竞争承诺。 7.1.1乙方、乙方1的合伙人杨红春及其控制的关联方遵守不竞争承诺的期限从交割日起满五(5)年,乙方1的其他合伙人(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及其控制的关联方遵守不竞争承诺的期限从交割日起满三(3)年。 7.1.2乙方及乙方1合伙人保证,乙方和乙方1合伙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在前述不竞争承诺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无论为其自身利益或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休闲食品业务,具体是指以OEM为主的零食集合店,但不包括零食产品的单品类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包括零食某一个单品品类的专门单品店形式(如咖啡店、烘焙店、卤味店),不包括在本协议签署以前已经发生的或已经向甲方披露的股权投资。 7.2不招揽:乙方、乙方1合伙人保证,乙方、乙方1合伙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参股的公司除外)遵守本条约规定的不招揽承诺。 7.2.1乙方、乙方1的合伙人杨红春及其控制的关联方遵守不招揽承诺的期限从交割日起满五(5)年,乙方的其他合伙人(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及其控制的关联方遵守不招揽承诺的期限从交割日起满三(3)年。 7.2.2乙方、乙方1的合伙人保证,乙方、乙方1合伙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在前述不招揽承诺期限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诱使目标公司的任何客户、经销商或者供应商:①成为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休闲食品业务领域内从事竞争业务的人的客户、经销商或者供应商,或者②停止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商业上的往来,或者③协助任何人采取前述①或者②条款中描述的行动; (2)诱使目标公司的任何雇员离开目标公司或者接受任何其他用人单位的雇佣或者职位,或者协助任何其他人雇佣该等雇员。 第八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8.1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8.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8.1.2甲方可以依法受让乙方持有的部分目标公司股份并确保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8.1.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在满足本协议生效条件后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1)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甲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的章程性文件;(3)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4)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8.1.4及时与乙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受让方的材料。 8.1.5及时配合目标公司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并且保证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1.6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甲方以后,甲方将支持上市公司按证监会鼓励的方式,继续实施以现金分红为权益分派主要方式的投资者回报措施。 8.1.7改选后的董事会应当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在严格遵循国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维持现行员工薪酬方案的延续性。 8.1.8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日后,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保证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积极为目标公司提供业务、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8.1.9目标公司在签署本协议以前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所回购并过户登记到“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则允许的方式,经甲方上级国资委同意后,继续用于目标公司未来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8.1.10甲方已经对目标公司进行了法律、财务、业务等各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就目标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状况、财务情况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其进行本次交易系基于其自身对目标公司的独立判断,其已自行判断并认可进行本次交易的全部投资风险,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2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8.2.1乙方合伙人/股东均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且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在满足本协议生效条件后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1)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乙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一方的合伙协议或章程性文件;(3)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4)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等文件;或(5)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 8.2.2乙方保证,标的股份系乙方合法取得并持有,依法可以合法转让给甲方。除乙方1所持75,90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外,乙方拟依据本协议向甲方转让之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担保权益、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如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豁免的除外),不存在任何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乙方承诺与其债权人保持持续、良好的沟通,不会因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使得标的股份产生前述情形。 8.2.3乙方保证,与乙方和/或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协议的债权人或被担保人、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不会以未获得该债权人或被担保人或采购人同意、批准、授权、豁免、登记、许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仲裁(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也不会要求乙方、上市公司进行任何赔偿或行使其他救济或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交易文件无效。 8.2.4乙方保证,交割前共管账户2、交割后共管账户2及账户内资金不会因乙方原因被任何第三方采取查封、冻结及其他限制措施,从而影响、阻碍本次交易的实施或使得甲方利益受损。 8.2.5乙方保证,除已披露的外,乙方不存在仍有效且正在履行的限制本次交易的任何承诺,在依法解除已披露的限售承诺以后,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 8.2.6乙方保证,在交割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在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情形而作出罚款以上的处罚或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其他损失(如投资者索赔),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者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目标公司发生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后果负有过错和责任的,则乙方对上市公司承担的罚款或损失在乙方或者乙方合伙人/股东执行职务的过错和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8.2.7乙方保证,目标公司向甲方交付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严格按照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制作,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目标公司在甲方尽职调查活动中已向甲方提供的财务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准确的,并且真实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相关的财务状况,目标公司向甲方交付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充分披露了目标公司所有账面资产和负债。 8.2.8乙方保证,目标公司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向甲方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交的文件作出真实、准确的披露;甲方从上交所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获取的以乙方或上市公司名义披露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第8.2.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8.2.9乙方保证,在标的股份交割前,除已向甲方书面说明、监管机构已经公布或达成书面一致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决定和行政行为发生变化造成的后果除外),如因上述未披露重大事项给甲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者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后果负有过错和责任的,乙方愿意按其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向甲方、上市公司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 8.2.10乙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使、诱导或者纵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反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存在骗取税收优惠待遇或者偷逃税款等税务不合规问题,致使税务机关作出追缴或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乙方及乙方合伙人应当按其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承担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2.11乙方保证,如果因乙方作为控股股东及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及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实或行为,遭受经审计和披露的财务报表中未披露的任何损失的负债或者负债事项,乙方应当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如因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问题导致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当自收到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内以现金形式,按其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赔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如因其他事项导致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亦应当自收到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内以现金形式,按其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赔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乙方作为控股股东及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为了维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的相关经济行为导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甲方不予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经有权机关认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除外。 8.2.12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期间以及在甲方(包括其关联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前提下,乙方和乙方合伙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均保证不主动谋求目标公司控股权,不出售股份给其他第三方以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前提下减持其股份的,不得影响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8.2.13乙方、乙方1合伙人保证:(1)除本协议签署前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2)乙方和乙方合伙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与除甲方(包括其关联方)之外的股东,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不得再签署或设置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或放弃表决权等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协议、文件及安排。 8.2.14乙方保证,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本次交易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及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协调目标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保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决不拖延或拒绝。 8.2.15乙方保证,乙方将严格遵守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8.2.16乙方及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保证,在交割日以后遵守以下减持股份的承诺:自交割日起3年内,(1)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减持或转让其通过乙方1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2)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若拟在其通过乙方1所持股份上设置质押权,应与甲方先行协商。 若前款约定的限制期限内,目标公司市值连续30个交易日平均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的,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可以不受前款(1)、(2)约定的限制。 8.2.17本协议签署日起,除非各方正式解除协议或最终截止日期满,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份转让事项进行洽谈、协商、磋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或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其他约定。 8.2.18乙方保证,自交割日起五(5)年内,不会通过对乙方1、乙方2进行清算注销的方式恶意逃避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 8.2.19乙方1合伙人承诺,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款项返还、违约金支付及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8.3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管理团队发生以下舞弊、违法违规等损害目标公司合法利益相关情形的,在符合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目标公司管理团队人员构成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8.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董监高人员的资格禁止、第一百八十条董监高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或第一百八十一条董监高的禁止行为规定的; 8.3.2严重违反与目标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规定的; 8.3.3与目标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 8.3.4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当地证监局等相关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或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职务,或证券市场禁入的; 8.3.5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一方的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向对方赔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约迟延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的,或乙方拒绝执行或办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交易程序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股份过户手续等)的,或违约延迟解除股份质押手续的,经甲方催告后迟延超过十(10)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选择主张以下任一权利:(1)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款项、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及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甲方汇出各期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之日起分别计算)返还给甲方,每迟延一(1)日,以乙方应返未返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本协议第13.1条约定的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履行义务的除外。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自甲方催告之日起每迟延一(1)日履行相关手续的,应以股份转让总交易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本协议第13.1条约定的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履行义务的除外。 9.3本协议生效且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后,甲方违约迟延付款超过十(10)个交易日的,经乙方催告后每迟延一(1)日,应以应付未付交易款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价款的2%。 9.4若乙方违反第8.2款项下任何一条陈述与保证,或由于交割日前发生之事实或行为,而导致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债务、预计负债、或有负债、对外赔付、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被处以罚款、罚金等)或给甲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则乙方应当根据过错责任予以赔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因乙方或乙方的合伙人/股东正当履行职务引起的责任和损失除外。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或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给予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足额赔偿。 9.5乙方违反本协议不谋求控制权相关条款约定的,或者乙方、乙方合伙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实施损害甲方控制权稳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补正,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自然日或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怠于或者拒绝予以补正完毕,或者乙方违反前述义务直接导致甲方对目标公司失去控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9.6乙方或者乙方合伙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不竞争约定的,甲方或目标公司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补正;若乙方收到甲方或目标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或者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怠于或者拒绝予以补正完毕,给甲方或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则乙方应当予以赔偿,乙方应收到甲方或目标公司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给予目标公司或甲方足额赔偿。 9.7乙方1合伙人在本协议第8.2.16款约定的可减持条件满足前擅自减持目标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其减持所得收入的同等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上述违约金。 9.8本协议约定的损失是指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间接及签署本协议时可以预见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及资金成本;(2)为本次股份转让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3)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4)为本次股份转让已经缴纳或支出的税款;(5)除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承担费用,支付违约金和罚金等外,守约方还有权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责任、陈述、保证事项及承诺。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9本协议约定甲方和/或乙方应当办理的程序性事项(例如付款、解除股票质押、交易所合规性审查、股票过户登记)实际办理的时间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时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实说明情况,除非系一方故意怠于或者拒绝办理,各方应当相互予以谅解,不构成违约,并允许合理延长二(2)个交易日,若乙方要延长超过二(2)个交易日,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否则仍应按本协议9.2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协议的成立、生效及权利义务终止 10.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0.1.1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10.1.2本次交易获得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如需),并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乙方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限售等相关议案; 10.1.3甲方完成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获得甲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甲方所属上级国资委审批通过; 10.1.4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如需)。 10.2若协议前述生效条件在最终截止日前未能成就,或因本次交易未经上交所审核通过或未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或非因甲方、乙方及其合伙人/股东任何一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在协议签署日后6个月完成交割的,交易各方(含乙方1合伙人)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各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股份交易款(含意向金)、股份交易款实际产生的孳息全额返还给甲方,甲方和乙方1应共同配合办理从共管账户付款的手续;乙方1逾期返还的,每迟延一(1)日,乙方应以甲方已支付的股份交易款(含意向金)、股份交易款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各方同意,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要求终止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10.3.1过渡期内,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执行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10.3.2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发生被限售、冻结等情形(但已披露的权益受限情形除外),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10.3.3过渡期内,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已经或者经合理判断可以确定将要降低至不足21%; 10.3.4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注销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库存股,导致标的股份过户时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 10.3.5过渡期内,乙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0.3.6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存续及经营合法性、财务真实性、盈利真实性或主营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上市公司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出现该等风险,或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0.3.7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协议另有约定的期限或者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补救或纠正的。 当甲方依据本款约定要求终止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及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甲方汇出各期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之日起分别计算)全额返还给甲方,甲方、乙方1应及时共同配合办理从共管账户付款的手续;乙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一(1)日,应以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述救济措施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返还前述全部款项并完全履行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甲方将其已受让的标的股份按照中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方式立即返还给乙方。 10.4如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在最终截止日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各方均有权要求各自权利义务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且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全额返还给甲方。乙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一(1)日,应以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一条税费承担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一切税、费,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协议附件:宁波汉意、良品投资涉诉案件披露函 ■ 注:1.本函为《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之附件; 2.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乙方1)将其所持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590万股)质押给债权人在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产生的有关司法案件及与前述债务有关的案件(若有),属于本函已披露风险范围; 3.除本函所列案件,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乙方2)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所遭受的其他因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的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关的诉讼、仲裁、投诉等风险,属于本函已披露的风险范围;但因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的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无关的诉讼、仲裁、投诉等风险,不属于本函已披露的风险范围; 4.本函已披露的案件(含第3项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案件)和风险,均不受股份转让协议项下陈述、保证、违约等条款的任何限制,甲方不追究乙方及乙方合伙人的任何违约责任。该约定优先于转让协议中一般性责任条款,若与转让协议中条款存在冲突,以本约定为准。 (二)长江国贸与达永有限关于良品铺子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BMH8PC9H 法定代表人:丁震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35楼 乙方(转让方):达永有限公司(SUMDEX LIMITED) 商业登记号码:63739731 董事/授权代表:Fung Kwan Yin James 地址:9/F., TUNG NING BUILDING, 249-253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在本协议(包括鉴于条款)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具如下意义: ■ 1.2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当使用术语“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包括但不限于”。 1.3本协议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1.4援引某“条”时,如下文没有随即注明专指该条特定部分内容,则视为援引该条全部内容,而不仅是该条的某项、某段或某款。 第二条交易方案 2.1方案概述:协议双方同意,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6,049,9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8.99%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以现金作为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本次交易前后,双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数量明细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仅指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不包括甲方持有目标公司其他的股份数量和相应持股比例,亦不包括乙方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股份数量和相应持股比例。 2.2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交易的标的包含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附有的全部股份权利和权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自交割日起,甲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则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过渡期内,乙方享有及履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章程以及目标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目标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标的股份产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的,该等孳息及权益归乙方所有,届时各方按照本协议第3.2.2条约定进行除权除息的相关调整。 第三条交易方式及价格 3.1协议双方同意,本次交易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3.2股份转让价格: 3.2.1经双方协商,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34】元,股份转让交易款项总额为【444,855,766.00】元人民币(大写:【肆亿肆仟肆佰捌拾伍万伍仟柒佰陆拾陆】元整)。甲方同意以前述价格受让标的股份。该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不含协议签署日当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的95%为基准确定,且该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若本协议签署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交易价格符合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3.2.2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比例不变,标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过渡期内,若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则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作出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不变;若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则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转让价格应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作相应调整;若目标公司同时发生除权及除息事项,则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应作相应调整,且股份转让总价款亦将作出相应调整。除权、除息事项对每股价格的调整应参考下述公式计算: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每股转让价格,P0为调整前每股转让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股份转让总价款因前款约定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与本协议第3.2.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差额应在甲方支付尚未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时直接扣减。 第四条交易款项支付与交割 4.1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向反垄断局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乙方就此予以必要配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以甲方名义开立一个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应预留双方指定人员印鉴或签字,乙方应有权查阅该共管账户的账户情况、资金余额等全部信息,除非乙方事先同意,该共管账户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支出或使用,共管账户的资金划付必须由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4.2第一期交易款项 4.2.1第一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133,456,729.8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贰拾玖元捌角】)。 4.2.2甲方应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款项【133,456,729.8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贰拾玖元捌角】)。 4.3第二期交易款项 4.3.1第二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133,456,729.8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贰拾玖元捌角】)。 4.3.2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积极办理本协议第8.1条所述的审批/审核事项,乙方予以积极配合,以促使本协议尽快生效。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交易款项【133,456,729.8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贰拾玖元捌角】)。 4.4第三期交易款项 4.4.1第三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40%,即【177,942,306.4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柒佰玖拾肆万贰仟叁佰零陆元肆角】)。 4.4.2自本协议生效、取得上交所就双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收款账户”)汇入第三期交易款项【177,942,306.4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柒佰玖拾肆万贰仟叁佰零陆元肆角】),并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包括第一期交易款项及第二期交易款项以及相关孳息)划转入乙方收款账户。 为免疑义,在前述第三期交易款项及共管账户资金划入乙方收款账户后,乙方才有义务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双方确认,甲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款账户按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若甲方确已向其付款银行发出付款指令但该等付款指令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原因无法执行导致乙方收款账户无法按期足额收到该等款项的,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届时友好协商,若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为免疑义,本协议因此解除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5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乙方收款账户用于接收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交易款项: 户名:达永有限公司 账号:NRA1279144523108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如乙方需变更上述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应按照本协议第13条约定的通知方式自变更之日五(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该通知文件须由乙方授权董事签字且加盖乙方公章)。如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未按照上述要求对甲方提前通知,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为免疑义,乙方就乙方收款账户办理款项汇出时,将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FDI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5.1自交割日后,若甲方为取得其对目标公司控制权就目标公司进行董事会改选的,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时,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目标公司董事的议案投赞成票以支持该等改选,但该等改选及支持不得影响乙方对目标公司的董事提名及现有董事席位。 5.2本次董事会改选完成后五(5)个交易日内,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同时,本次董事会一并审议聘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乙方应就支持甲方提名的人选担任公司相关职务投赞成票。 5.3自交割日后,乙方按本协议约定配合目标公司进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改选。 5.4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甲方以后,甲方将支持上市公司以证监会鼓励的方式继续实施以现金分红为权益分派主要方式的投资者回报措施。 第六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6.1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6.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6.1.2甲方可以依法受让乙方持有的部分目标公司股份并确保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1.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在满足本协议生效条件后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1)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甲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的章程性文件;(3)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4)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6.1.4甲方已经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必要且充分的法律、财务、业务等各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就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状况、财务情况、税务情况、劳动用工与社保缴纳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其进行本次交易系基于其自身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判断,其已自行判断并认可进行本次交易的全部投资风险,该等投资风险均与乙方无关。为免疑义,甲方确认其充分知悉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就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与第三方的纠纷/潜在纠纷以及可能导致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等情况,并确认该等情况与乙方无关,甲方不会且无权就因此导致的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或终止等情况向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乙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6.1.5及时与乙方配合向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与完成本次交易有关的需甲方提交的各项材料。 6.1.6及时配合目标公司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并且保证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1.7若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就本次交易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等各项手续,甲方无条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等以按时且尽快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前述手续。 6.1.8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毕后(以目标公司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为准),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保证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积极为目标公司提供业务、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6.2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6.2.1乙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过本公司内部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如需),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且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在满足本协议生效条件后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1)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乙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乙方的章程性文件;或(3)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6.2.2乙方保证,标的股份系乙方合法取得并持有,依法可以合法转让给甲方。乙方拟依据本协议向甲方转让之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如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豁免的除外),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6.2.3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期间以及在甲方(包括其关联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前提下,乙方、乙方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均不主动谋求目标公司控股权,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售股份给其他第三方以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 6.2.4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甲方配合向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与完成本次交易有关的需乙方提交的各项材料。 6.2.5及时配合目标公司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并且保证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一方的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向对方赔偿。 7.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约迟延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的,或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办理,但乙方拒绝执行或办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交易程序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股份过户手续等)的,经甲方催告后迟延超过十(10)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选择主张以下任一权利:(1)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内将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实际产生的孳息退还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自甲方催告后第十(10)个交易日的次日起,每迟延一(1)天履行相关手续的,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后续款项中直接抵扣。为免疑义,本条项下全部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 7.3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后,甲方违约迟延支付任何股份转让价款的(无论系向共管账户支付还是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或者自共管账户挪用任何股份转让价款的或者延迟或拒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共管账户资金划付至乙方收款账户的,经乙方催告后迟延付款超过十(10)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违约金。 7.4乙方违反本协议不谋求控制权相关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补正。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或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怠于或者拒绝予以补正完毕,或者乙方违反前述义务直接导致甲方对目标公司失去控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7.5本协议约定的损失是指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间接及签署本协议时可以预见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已支付的股份交易款及孳息;(2)为本次股份转让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3)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4)为本次股份转让已经缴纳或支出的税款。本条款对损失范围的列举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的权利。 7.6本协议约定甲方和/或乙方应当办理的程序性事项(例如付款、交易所合规性审查、股票过户登记)实际办理的时间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时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实说明情况,除非系一方故意怠于或者拒绝办理,双方应当相互予以谅解,不构成违约,并允许合理延长二(2)个交易日,若一方要延长超过二(2)个交易日,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仍应按本协议第7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成立、生效及权利义务终止 8.1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成立,自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8.1.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8.1.2本次交易获得甲方所属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8.1.3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如需)。 8.2若协议前述生效条件未能成就,或因本次交易未经上交所审核通过或未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交易双方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及实际产生的孳息全额返还给甲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一(1)日,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免疑义,前述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 8.3双方同意,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8.3.1过渡期内,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执行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8.3.2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发生被限售、冻结等情形(但已披露的权益受限情形除外),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8.3.3过渡期内,乙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8.3.4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有充分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已经出现终止上市风险; 8.3.5过渡期内,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现,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协议另有约定的期限或者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补救或纠正的; 8.3.6过渡期内,甲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被解除、终止或确认无效导致甲方确已无法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 当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要求终止本协议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或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实际产生的孳息全额返还给甲方,乙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一(1)日,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免疑义,前述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 当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时,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或经乙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其已受让的标的股份按照中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方式返还给乙方。甲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一(1)日,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免疑义,前述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 为免疑义,若发生前述第8.3.6条约定情形,则乙方同样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本协议根据本条约定解除的,应按照前述约定执行股份转让价款的退还及标的股份的返还。 8.4无论任何原因,如截至最终截止日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乙方于香港开立的账户未能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将各自权利义务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且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本协议因此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经乙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其已受让的标的股份按照中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方式返还给乙方。甲方逾期返还的,应以股份转让价款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在该等返还后方才向甲方返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其实际产生的孳息。受限于前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股份交易款实际产生的孳息全额返还给甲方。乙方逾期返还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承担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一切税、费,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自申报完税并承担。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一)关于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对方宁波汉意持有上市公司14,128.71万股股份,已质押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90.00万股股份,占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72%,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93%。根据中登公司查询结果,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 云南信托已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分别为(2025)鄂0112执1165号、(2025)鄂0112执1162号、(2025)鄂0112执1155号,执行标的分别为93,539,264元、93,529,256元、93,529,256元。目前处于申请执行阶段。中信银行、广发证券暂未查询到其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相关记录。 针对上述质押情况,交易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 4.2本协议签署后,根据转让方与其股份质权人的协谈方案,受让方配合转让方与质权人签署股份解除质押事宜的相关协议,或转让方商请质权人出具无条件/附条件解押承诺函,确保乙方1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质押解除手续。 4.6.3甲方汇入共管账户1、共管账户2内的第一期交易款项和第二期交易款项,仅专门用于乙方1向其所有已披露的股份质权人偿还债务,以解除乙方1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质押登记。 4.6.4甲方向共管账户2汇入第二期交易款项后三(3)个交易日内,甲方与乙方1办理共管账户2付款手续,按照本协议项下第4.2款约定,向股份质权人指定的专用账户汇入资金。自前述专用账户收到约定金额后的三(3)个交易日内,乙方1完成所有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并于完成解除质押后的三(3)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提供所有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自愿性限售情况 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在良品铺子上市时曾作出限售承诺如下: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中,间接转让限制属于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本次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豁免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制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三)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情况 宁波汉意存在和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工”)就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的合同纠纷,具体说明如下: 宁波汉意作为上市公司良品铺子的控股股东,为了化解自身债务,寻求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2025年5月,宁波汉意与广州轻工就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进行磋商,签署了《协议书》,约定了广州轻工拟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计划受让宁波汉意持有的良品铺子部分股份,进而投资、控制良品铺子。 该协议还对尽职调查安排、投资安排、优先购买权、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2025年5月28日,乙方对本次交易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交易价格以每股12.42元或签订正式交易协议(含签署日)前N个交易日均价乘以1.05(前N个交易日交易总金额/前N个交易日交易总量,N在双方正式交易协议确定)孰低为准。甲乙双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内,但若乙方决定按上述交易价格推进本次交易或签署交易协议,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不得拖延或拒绝。若乙方决定于2025年5月28日推进本次交易或签署交易协议,而甲方无故拒绝推进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交易协议等),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所述义务导致本次交易无法推进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500万元),包括:(a)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及资金成本;(b)为本次交易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支付的尽职调查服务费用;(c)为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如因乙方原因于2025年5月28日未能签订本次交易协议,本协议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与广州轻工确认了协议版本内容,个人出具了同意与广州轻工交易良品铺子股份的承诺函。但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5年5月28日没有与广州轻工签署相关股权交易协议,为此,广州轻工向宁波汉意发出《关于督促签署交易协议的函》。 截至目前,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未与广州轻工正式签署有关良品铺子股份的交易协议。广州轻工已经于7月14日就股权转让纠纷对宁波汉意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已冻结宁波汉意所持良品铺子相关标的股份。 该事项为广州轻工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汉意的股权转让纠纷。若《协议书》引发的诉讼导致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标的股份,宁波汉意后续股份转让交易的履行将面临交易周期延长及不确定性等相关风险。针对广州轻工对宁波汉意的起诉,宁波汉意一方面将委托专业律师,妥善应对,另一方面也将与广州轻工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取得相互谅解,尽可能降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此,需要提请投资者关注,由于该等纠纷尚未最终解决或判决,不排除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风险,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2025年7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国贸分别与宁波汉意和良品投资、达永有限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以12.42元/股的价格受让宁波汉意持有的上市公司72,239,8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01%;以12.42元/股的价格受让良品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11,970,1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以12.34元/股的价格受让达永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36,049,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9%。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490,743,966.00元。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四、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长江国贸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良品铺子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良品铺子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已约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良品铺子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良品铺子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武汉金控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保证与良品铺子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上市公司独立控制并支配,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公司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3、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自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至本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武汉金控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承诺不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本公司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5、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上述承诺自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至本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武汉金控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表决权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自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至本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已更换/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良品铺子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将向中登公司提交上述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届时将及时公告。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2年、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XYZH/2023WHAS1B0169、XYZH/2024WHAS1B0368、XYZH/2025WHAS1B030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 4、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仲裁的情况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相关主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的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自查文件; 10、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的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说明;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1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后续计划的说明; 2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安排的说明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2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23、财务顾问意见。 上述备查文件的复印件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丁震 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丁震 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赖昌源牛南 王洋洋汪志俊成 法定代表人: 邓晖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法定代表人: 丁震 武汉长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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