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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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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5-05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6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7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7月16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7月16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5年7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2人,代表股份371,092,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1,014,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50,077,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32%。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50,077,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32%,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58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3%;反对482,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574,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7%;反对482,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6%;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39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6%;反对677,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7%;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378,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36%;反对677,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7%;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9,30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12%;反对74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30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12%;反对74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增补李泰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528,5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514,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42%。
  表决结果:李泰岭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关于增补历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528,5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514,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42%。
  表决结果:历锐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6日14: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2人,代表股份371,092,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21,014,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50,077,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3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50,077,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0人,代表股份50,077,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3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其中议案4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58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3%;反对482,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574,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7%;反对482,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6%;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39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6%;反对677,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7%;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378,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36%;反对677,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7%;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30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12%;反对74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30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12%;反对74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表决结果:通过。
  回避情况:该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议案4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4.01关于增补李泰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28,519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14,029股。
  根据表决结果,李泰岭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4.02关于增补历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28,532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14,042股。
  根据表决结果,历锐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5年 7 月 16 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10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6日以现场、视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部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同意选举李泰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由李泰岭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及增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同意增补李泰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及增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及增补董事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增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选举公司副董事长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同意选举李泰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二、增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鉴于公司原董事刘汉成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辞职及增补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为保证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增补李泰岭先生为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调整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刘清勇(召集人)、李泰岭(委员)、周洪发(委员)。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附件:李泰岭先生简历
  李泰岭,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81年4月,大学学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技术员、水电分厂工长、工装分厂厂长助理、工装分厂副厂长、汽发分厂副厂长、轻型制造中心主任、轻型制造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哈尔滨电气集团先进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公司事务)。
  李泰岭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股东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任党委书记,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泰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李泰岭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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