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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26 |
|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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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嘉事堂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3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8人,代表股份120,44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884%。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7,6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1人,代表股份2,791,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37,383,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55%。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4,592,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8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1人,代表股份2,791,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0%。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议程中所列全部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2.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3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07%;反对1,153,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4%;弃权50,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04%;反对1,153,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6%;弃权50,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刻生效。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时起,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及监事任期结束,现任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公司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议案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机构撤销、人员安排等事宜。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87,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3%;反对8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4%;弃权50,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30,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68%;反对8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9%;弃权50,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修改后的《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刻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善古、王瑞欣 3.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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