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第三部分中“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17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本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7月17日,并将于2025年7月18日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 二、《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 《资产管理合同》“第三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17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述约定,本集合计划于2025年7月17日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资产管理合同》,该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自2025年7月18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进入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并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如有);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如有)。 (四)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特别提示 1、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投资者可访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s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71)咨询相关情况。 3、本公告解释权归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方正证券现金港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