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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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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5-051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葱岭实业”)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葱岭能源”或“标的公司”)8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JAAN INVESTMENTS
  CO. LTD.购买葱岭能源5%股权,并向包括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新矿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之“1-10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2024年7月6日)起至《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6月19日)止。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的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买卖宝地矿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主体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以上自然人出具了如下书面承诺:
  1、针对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刘远新出具了如下书面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入宝地矿业的股票系基于本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宝地矿业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本人未现场参加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仅通过工作人员电话知悉宝地矿业存在购买资产行为,误以为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策后即完成本次交易,本人即可以正常交易宝地矿业股票,本人未充分理解内幕信息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基于自身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宝地矿业股票获利的情形。
  (2)本人在知悉宝地矿业本次交易信息后,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宝地矿业股票或操纵宝地矿业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3)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若上述买卖宝地矿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宝地矿业。
  (4)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宝地矿业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买卖宝地矿业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宝地矿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上述股票未来交易若存在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将全部上交宝地矿业所有。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情形。”
  2、针对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刘建平出具了如下书面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刘建平的配偶肖胜祥出具了书面陈述和承诺,确认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根据知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宝地矿业股票、操纵宝地矿业股票等禁止交易行为。
  3、针对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刘震出具了如下书面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刘震的配偶景军学出具了书面陈述和承诺,确认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根据知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宝地矿业股票、操纵宝地矿业股票等禁止交易行为。
  4、针对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刘宇坤出具了如下书面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针对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陈冬玲出具了如下书面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陈冬玲的配偶李志出具了书面陈述和承诺,确认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根据知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宝地矿业股票、操纵宝地矿业股票等禁止交易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访谈记录,经自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除本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在核查账户范围内,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宝地矿业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自查范围内自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除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况外,在核查账户范围内,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宝地矿业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陈述和承诺以及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相关人员的承诺函和访谈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中的个别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已披露的交易情况外,在核查账户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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