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2025年4月9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A股股份,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公司A股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因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发生了利润分配事项,根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上限由11元/股(含)调整为10.67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上述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5年4月10日、5月9日、6月5日、7月2日、7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公告编号:2025-019号、2025-031号、2025-032号、2025-041号、2025-043号、2025-049号、2025-050号、2025-051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5年7月1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68%;本次回购A股股份最高成交价为7.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2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004,00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A股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回购价格未超过10.67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A股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