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地址:Unit8,3/F., Qwomar TradingComplex, Blackbume Road, PortPurcell,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 Islands VG1110。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13 年8月16 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方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详情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鉴于上述《裁决书》生效后,佰富利集团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故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6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开执字第 00990-1 号),要求协助将佰富利集团在湖南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详情参见公司于2015 年7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5 年8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听证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佰富利集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因佰富利集团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我公司参 加了湖南省长沙市中院举行的听证会(详情参见公司于2015 年10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年8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2015】开执字第00990号),该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2016年8月31日9:30 在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现状拍卖(详情参见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8月29 日,本次拍卖委托机构发布公告中止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详情参见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00417号),驳回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2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2016 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8 年6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开执字第00990号之三),裁定继续查封(冻结)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同时,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湘 0105执恢703号、【2015】开执字第00990 号),裁定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详情参见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9 年6月3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湘执监147号),裁定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裁决书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仍处于查封(冻结) 状态(详情参见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21 年5月10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3 执131号),根据裁定书内容裁定,在172,492,317.72元范围内冻结、划拨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22年 1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3 执131号之一),根据裁定书内容,鉴于在执行程序中并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3】218号裁决书执行程序的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22年8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执监 1336号),该院认为:长沙中院在作出【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 00417号执行裁定前,未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即作出执行裁定,有违程序规定。因此,作出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00417号执行裁定;2、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二、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长沙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湘01执监3号),裁定如下:驳回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公司在后续债权受偿金额、时间上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计对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长沙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湘01执监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