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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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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5-055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6月2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16,244,22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0,812,211.10元(含税)。
  公司已于2024年9月27日实施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0,812,211.10元(含税)。综上,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为461,624,422.20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65.62%。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四家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派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星火实业总公司、绵阳李氏企业有限公司及绵阳市宏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请上述股东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现金红利派发事宜,并提供以下证明:(1)股东账户卡;(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股东身份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开户银行账号;(7)尚未支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应首先出具代垫股份偿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同时出具同意放弃支付股改对价部分股份应分得利润的书面意见。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6-2418700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35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5-059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受理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下属公司在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的涉案金额(上诉人主张):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判项一中对资金占用的损失认定;不承担一审的部分诉讼费;不承担二审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二审阶段,暂未确定开庭时间,后续案件的判决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数字”)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佳华数字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佳华数字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下属上市子公司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3991.HK)之下属子公司佳华数字于2024年4月2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交了诉状,请求判令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等被告支付货款本金722,218,927.58元、资金占用费173,348,687.00元及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佳华数字于2024年5月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025年5月26日,佳华数字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01民初852号】,判决被告苏宁采购中心支付原告佳华数字货款本金720,466,948.25元、资金占用损失包括以706,032,450.81元为基数,计算至2024年9月13日的损失,金额为124,614,074.59元;及以706,032,450.81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案件受理费4,444,655元,其中由原告佳华数字负担32,518元,由被告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大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运城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牡丹江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412,137元。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1日、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4-027号)及《四川长虹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5-038号)。
  苏宁采购中心因不服《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01民初852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2025年7月10日,佳华数字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立案受理通知【案号:(2025)苏民终80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三:包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四:大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运城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六:牡丹江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诉讼阶段:已受理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苏宁采购中心认为: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认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无事实依据,与本案证据中涉及的《补充协议》以及《苏宁还款协议》有明显冲突。
  (三)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依法撤销或改判(2024)苏0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一中苏宁采购中心应承担的资金占用损失。
  2.请求依法判令一审中苏宁采购中心对资金占用损失部分的诉讼费以及二审诉讼费由佳华数字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二审受理阶段,暂未确定开庭时间,后续案件的判决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佳华数字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佳华数字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佳华数字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149个,涉案金额合计约3,099.71万元。
  2、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合计10个,涉案金额合计约6,308.73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约9,408.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约0.64%。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5-056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3.95元/股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5年7月18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分别于2025年5月8日、2025年6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已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8日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25-054号)。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6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0,812,211.1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17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7月1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11日披露的《四川长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5-022号)、《四川长虹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临2025-024号)、《四川长虹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5-052号)及《四川长虹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临2025-055号)。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3.95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2025年7月18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16,244,222×0.05)÷4,616,244,222=0.05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4-0.05)÷(1+0)=13.95元/股。
  鉴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13.95元/股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上限数量约为35,842,29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8%;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5,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下限数量约为17,921,147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9%。公司具体回购股份金额和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后续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5-057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5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7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柳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色达县捐赠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托底性帮扶工作“产业帮扶、公益帮扶双千万”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会议同意公司向色达县捐赠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155套“县乡村长虹视频通讯系统”设备。本次捐赠旨在助力色达县完善基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提供数字化支撑。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长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置业”)经营发展需要,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同比例增资及现金出资的方式向长虹置业合计增资1.2亿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长虹置业注册资本将由30,384万元人民币变更为42,384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5-058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43,900万元到57,1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5,853.41万元到29,053.41万元,同比增加约56.53%到103.59%。
  ● 公司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预计为13,800万元到18,2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404.26万元到4,804.26万元,同比减少约2.17%到25.82%。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900万元到57,1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15,853.41万元到29,053.41万元,同比增加约56.53%到103.59%。
  2、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800万元到18,2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减少404.26万元到4,804.26万元,同比减少约2.17%到25.82%。
  (三)公司本次预计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利润总额:99,845.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046.5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604.26万元。
  (二)每股收益:0.0608元。
  三、本期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预计涨幅较大,主要因非经常性损益显著增长,由被投资企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允价值增加引起。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预计有所下降,主要为公司房地产业务方面受收入确认周期性特征,且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影响,行业普遍“以价换量”,项目售价下调,毛利空间收窄,导致利润同比下降;另,家电业务方面受海外地区冲突、关税政策变化、行业内卷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国内业务部分产品毛利率有所下滑。
  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2025年下半年,公司将保持战略定力,始终以用户为中心,持续打造核心竞争力。秉持“风险应对抓机遇、强基固本提质效、整合创新谋发展”的经营方针,不断提升主要产业的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经营质效,加速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四、风险提示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形成的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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