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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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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5月29日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5年7月14日
  ● 授予登记人数:75人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90.7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23元/股
  ● 股权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5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中国建材发改革〔2025〕171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25年4月30日至5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6)。
  6. 2025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5月29日
  2.授予登记数量:390.70万股
  3.授予价格:6.23元/股
  4. 授予登记人数:75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瑞泰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
  6.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每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行为取得的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注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2027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解除限售提及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2: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除选取3项指标作为兑现考核条件外,控股股东在公司考核年度下达的瑞泰科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评分还需大于或等于80分。如未达到,则考核当年对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控股股东对瑞泰科技有科创考核指标的,需如期完成,如未达到,则考核当年对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如当年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培育现代产业链链长、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任务,因承担任务对公司当期经济效益产生影响的,可以在授予环节适度降低股权激励生效(解锁)的业绩条件。
  ②对标公司的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制造业”,结合可比性、代表性和充足性原则,从所属行业中筛选出与瑞泰科技市值可比的企业,并从中选取业务属性相似或产业链关系紧密的企业、建材集团体系内且产业链关系紧密的企业、同样具有科研院所背景且兼顾综合考虑未来具有成长性和结构平衡性的企业共20家(均为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本,具体如下:
  ■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划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者。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①考核等级及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制定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者全额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当员工个人完成该年度考核KPI(或两书一协议)时,视为该年度考核达到“优秀”或“良好”;当员工个人绩效考核评分小于80分时,视为该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不合格”。
  具体如下:
  ■
  因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当期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25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工作调整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不超过83人”调整为“7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不超过462.00万股”调整为“390.7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7月3日出具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第010044号),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对象认购股份的资金缴纳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5年7月2日止,贵公司已收到75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24,340,610.00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3,907,000.00元,余额合计人民币20,433,61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一一股本溢价。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5月29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5年7月14日。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股份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九、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最新股本234,907,000.00股摊薄计算。2024年度全面摊薄每股收益预计为0.2427元/股(备注:按照2024年年度报告数据进行估算所得)。
  十、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一、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390.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5月29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两书一协议是指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岗位聘任协议。)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5)已于2025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荣建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3人,代表股份98,627,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5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3,20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5,424,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3%。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2人,代表股份5,929,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5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5,424,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3%。
  10、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9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3,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2%;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6%;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9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5%;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3,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9%;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9%;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43,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45,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1%;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7%;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43,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45,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1%;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7%;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43,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45,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1%;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7%;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张霞律师和战梦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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