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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25-045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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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2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32,543,837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793153)中32,501,543股,普通机构证券账户(B882147718)中42,294股]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052,792,571股扣除已回购股份32,543,8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24年度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派发红利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020,248,734×0.25)÷5,052,792,571≈0.25元/股。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分配股票股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5元/股)÷(1+0)=(前收盘价格-0.25)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不含 QFII)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邮编:831100 联系部门: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994-6508000 传真:0994-2723615 邮箱:tbeazqb@tbea.com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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