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结果不符合100%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5,00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结果不符合100%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截至本公告日,公示期已满45天,在此期间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个人考核结果为B、6人考核结果为 C,不符合100%解除限售条件,故公司将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0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7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2,455,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1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2025年7月8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员、数量、回购注销安排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