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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 以上股东持有权益比例降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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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7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 以上股东持有权益比例降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主体为持有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药业”或“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科”或“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创合”)。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4.69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765,000股; ● 出让方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的询价转让方式,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触及要约收购。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 出让方通过询价转让股份数量7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4.69元/股,交易金额18,887,850元。本次权益变动后,国投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创合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4.13%,持有公司权益比例降至 5%以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询价转让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近日收到国投高科出具的《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西点药业股份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及持股5%以上股东国投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创合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出让方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出让方国投高科委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组织券商”)组织实施西点药业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计划通过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数量为7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27日、6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及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5年7月3日,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西点药业股份的数量、占西点药业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询价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出让方实际转让的股份数量为76,5000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4.69元/股 ,交 易 金 额 为18,887,850元。 (二)出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系国投高科,国投高科持有杭州创合的普通合伙人国投创合(杭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东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国投高科母公司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杭州创合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杭州创合出资比例为20.85%,国投高科和杭州创合为一致行动人。 (三) 本次询价转让具体情况 ■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 出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出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方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1325%下降至4.132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的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 2、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具体情况 ■ 注1:按剔除截至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披露日(2025年2月18日)的回购股份数后的公司总股本76,494,685股计算。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 注1:按公司回购股份注销之前的总股本80,803,943股计算。 注2:按公司回购股份注销之后的总股本76,494,685股计算。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4、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主体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创合。 (2)出让方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的询价转让方式,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触及要约收购。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询价转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最终确定为5名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未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 本次询价过程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其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一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简称“《指引第16号》”)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6月30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15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 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15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5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24.69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765,000股。 (四) 本次询价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 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对本次询价转让是否符合《指引第16号》要求,本次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等发表意见: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六、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2、国投高科出具的《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西点药业股份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国投高科及杭州创合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组织券商”)受委托担任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号》”)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指引第16号》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5年6月27日出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765,000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西点药业首发前股东,根据《指引第16号》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出让方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华泰联合证券向投资者发送《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西点药业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指引第16号》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765,000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按认购数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项目邮箱时间(若发送了多份认购报价表的以邮箱收到的第一份有效报价单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765,000股,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765,000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765,000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765,000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765,000股,组织券商将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以依照前款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最终转让的数量不超过765,000股。 3、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出让方和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174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46家、证券公司33家、保险机构19家、合格境外投资者13家、私募基金61家、期货公司2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 (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 (2)投资者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次认购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3)投资者承诺出让方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4)投资者承诺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6月30日上午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有效《认购报价表》共15份,前述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4.69元/股,转让股份数量765,000股,交易金额18,887,850.00 元。 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最终确定5名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 注:因四舍五入,“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加总可能存在尾差。 (四)缴款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华泰联合证券向本次获配的5名受让方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华泰联合证券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5年6月27日,西点药业及出让方公告了《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对出让方出具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5年6月30日,西点药业公告了《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西点药业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2025年6月27日,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指引第16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指引第16号》第五条“(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规定。 受让方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及华泰联合证券,或者与出让方及华泰联合证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组织券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7月3日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票简称:西点药业 公司股票代码:30113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一6号(国际投资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4号大街17-6号3楼338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7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义务人在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西点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西点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国投高科 ■ (二)杭州创合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创合的工商登记合伙人信息如下表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国投高科持有杭州创合的普通合伙人国投创合(杭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东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国投高科母公司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杭州创合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杭州创合出资比例为20.85%,国投高科和杭州创合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国投高科 ■ (二)杭州创合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投高科在上市公司亚普股份(603013)、浙江医药(600216)、瑞华泰(688323)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国投高科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投高科持有公司股份4,286,59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30%。杭州创合持有公司1,3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按剔除截至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披露日(2025年2月18日)的回购股份数后的公司总股本76,494,685股计算。以上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1:按公司回购股份注销之前的总股本80,803,943股计算。 注2:按公司回购股份注销之后的总股本76,494,685股计算。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西点药业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形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2025年7月3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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